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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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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复杂程度的不同,我们把功能系统区分为三种类型,即“纯机械系统”、“半自动系统”和“全自动系统”。一切功能系统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即为人的目的而运作的。具体地说: 活力系统即全自动系统就是人,半自动系统是根据人的目的而构造其信息子系统的,纯机械系统是受人的调节或操纵的。这正是贝塔朗菲把人作为理解系统之起点的原因。拉威奥莱特( Paul A. Laviolette) 在《人的系统观》导言中也说: “冯·贝塔朗菲的目标是要阐明‘世界就像一个巨大有机体’这样一个总的、非常明确的观点,使各门学科都在其中恰如其分地得到重视。要想阐明这种观点,就必须提供一种正确地理解和认识一切系统中最复杂的系统———人的方法。”功能系统是为人的目的而实现某种功能的,因此,功能系统是实践论的实体,而不是认识论的实体。人作为活力系统包含两个子系统,即作为结构子系统的身理系统和作为信息子系统的心理系统。所谓心身关系就是关于人的这两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服从于人之生存的现实目的。因此,心身问题属于实践论问题,而不是认识论问题。关于认识论领域和实践论领域的划分,康德早有提及。在《判断力批判》导言中,康德明确将哲学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前者讨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其客体受自然概念的规定; 后者讨论人类的道德实践,其客体受自由概念的规定。从这一划分中可以看出,康德的“实践”仅仅限于“道德实践”,而不包括“技术实践”。在康德看来,实用性的技术实践( 如艺术、技艺等) 不过是对哲学的理论部分的“补充”。

  康德谈道: “哲学所提供的实践规范的总和,并不由于它们是实践的,就构成哲学的一个被置于理论部分旁边的特殊部分; 因为即使它们的原则完全是从自然的理论知识那里拿来的( 作为技术上实践的规则) ,它们也可以是实践的; 而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和条件,即它们的原则完全不是从永远以感性为条件的自然概念中借来的,因而是基于超感性的东西之上,后者是只有自由概念借助于形式规律才使之成为可知的,所以它们是道德上实践的。”这就是说,尽管技术实践和道德实践都是实践,但它们隶属于哲学的不同部分。对于这两种实践概念,康德作了明确解释。他说,“就实践而言在这里还没有规定,那赋予意志的原因性以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还是一个自由概念”,“如果规定这原因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 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上实践的”。由此看来,实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实践就是道德实践,而广义的实践既包括道德实践也包括技术实践。或许是为了保证实践概念的纯粹性,康德选择了狭义的实践概念。

  康德道德哲学以及实践概念的纯粹性或形式主义一直为后人所诟病。既然我们打算把功能系统引入实践概念,那么我们理应采取广义的实践概念,而非狭义的实践概念。据此我们可以把人的心身系统作为功能系统的一个特殊类型即活力系统而引入实践领域,此外,艺术、技艺等技术实践也属实践的范围。

  哲学的两大领域都有属于自己的“本体”。认识论领域的本体是“物自体”,物自体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因而它并不专属于人。与之不同,实践论的本体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人的最终目的,所以是专属于人的。说到底,“自由意志”就是人这种心身功能系统的“自适应自稳定性”,即心身功能系统的“现实性的根据”。因此可以说,自由意志是心身系统以及一切功能系统的实践论本体,而一切功能系统是自由意志的实际体现,即实践论实体( 在此,我们采纳康德的概念: 本体和实体分属两个领域即本体界和现象界) 。

  四、功能主义与心灵哲学的转向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功能主义”( Functionalism)是居于主流地位的心身理论。功能主义有各种各样的版本,但无论何种版本的功能主义,它们都会承认“功能系统”是讨论心身关系的基本框架。这意味着,一切版本的功能主义都在进行着从认识论到实践论的转向。然而,功能主义者们似乎并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是仍以认识论领域的物理主义或自然主义自居,其结果是使功能主义面临若干理论困境而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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