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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论文(精选5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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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要使公民环境权得到是实现,必须在行政诉讼领域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制止环境侵害的重要法律手段。目前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范围非常狭窄,尤其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存在公益诉讼。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私益诉讼加以完善,更需要公益诉讼的救济。只有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当公民环境权收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公民环境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四、小结

  严峻的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迫使我们必须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一方面将公民的环境权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公民行使环境权利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从而是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得以构建。因此,只有在行政立法上确认了公民环境权,公民才能支持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序的开展。

  论公民环境权论文 篇2

  【摘 要】现阶段,环境是人们最看重的问题之一,因为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公民环境权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控制环境问题的同时,还是公民获得舒适生活的相关权利。本文通过了解公民环境权的涵义,同时结合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找出公民环境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行政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对于环境法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传统的民事、刑法相比,具有平衡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备独特的优越性。通过充分结合行政法规的发展前景,再加上现有的环境法制建设,显而易见,行政法在环境权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公民环境权在运行商上,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在公民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括

  (一)涵义

  所谓公民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法定权利。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公民不但要享有在舒适、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还要合理运用社会实践的要求,要具备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恢复原状、停止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二)依据

  我国对环境问题相当重视,因为在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同时还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但是我国对环境权的权利地位还不能在宪法中受到应用,不仅仅是因为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时间短。对于是否能够将环境权纳入法学界,还需要一定的考察、研究决定。从环境权的本身来看,将会给我国环境带来很多益处,同时,环境权还具备应然性、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所谓环境权的应然性,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取替的权利,我们通常把它称为自然权利或者天赋权利。这种应然性的权利,是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不会受到任何东西、事情影响的,而是天生拥有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环境的普遍性,是不论是哪个国家、哪种肤色、多大年龄、何种性别的全体公民,都能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人民对环境权益的认知,是一种普遍性存在的权利。最后在说一下,环境权的不可替代性,所说的不可替代是人们生活在的无其他选择的生存空间,但是我们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人类的生存基础也在逐渐减少、丧失。可见,公民环境权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公民环境权,只是一个词语,只是出现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概念而已,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公民环境权纳入。有些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行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仅仅提到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对于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只是着重与公民环境的参与权、破坏环境的投诉权。可见,公民环境权能否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做任何决定。现存的有关公民环境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是注重环境监管,使公民未能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要在充分对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理解与支持,才能使公民环境权得以确认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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