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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论文(精选5篇)(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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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大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实体性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户外休闲权等;从权能的角度来分析,由于环境权属于防御性权利,即只有在受侵害时才能凸显出来的权利,因此实体性权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权能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程序性权利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所享有的检举权、控告权、调解请求权和环境诉权的统称。

  三、结语

  民法是与公民个人利益联系最密切的部门法,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的利益不再局限于房屋、财产等物质,公民对环境也有更多的利益需求。政府在环境保护上往往存在失灵的情况,而公民及社会团体的力量又难以发挥,公民环境权难以的到保障。环境利益对于公民来说,既是公共利益,又与自身的身心健康和下一代的环境利益息息相关,将公民环境权私法化是符合时代趋势的。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的一国公民在民事生活中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看出这个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态度,公民对环境利益的态度,可以体现出中国对整个公共利益保护的态度。

  论公民环境权论文 篇4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

  (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

  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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