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正文

论公民环境权论文(精选5篇)(第6页)

本文共计12218个字,预计阅读时长41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在这些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人座的理路”。这种“对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很容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权专制。

  我们需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权属性,也具有行为权的特征;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权利。

  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未来持有”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论者应当走出书斋或者从事实证主义研究,或者进行经验主义考察,或者切实将中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做理论化处理。因为只有当公民环境权的实践话语制度化的条件在广大公民中得到满足时,这些实践话语背后的公民环境权理论才能真正开启富有政治成效的启蒙过程。

  总结:希望环境法论文:研究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现状与反思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帮助。

  论公民环境权论文 篇5

  一、公民环境权的民事保护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益的相关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我们国家也在1980年前后涉足此领域的研究,并且结合我国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促进本国理论体系的完善。开始公民环境权的民事保护问题的研究同样如此。

  (一)国外相关做法

  德语“Immersion”(干扰侵害)是德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权益损害的定义。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对此进行以详尽的解释说明,环境权益受损中的损害包括空气的污染、光热与辐射的污染、噪声的污染以及其他由人、动物、植物等所造成的污染。在物权法领域而言,这种环境上的干扰侵害属于相邻关系范畴,当权利人权益受损时,可以采取排除侵害这一物权法上的救济方式。

  通常情况下,干扰侵害可以分为一般活动侵害、营业活动侵害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平时各种活动的侵害,不需要有经营许可权的营业活动。后者是在有经营许可权的经营活动造成的侵害。

  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把干扰侵害的归责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些具有经营许可权的营业活动如果造成权利人的权益受损时,受害人只可以要求营业活动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相关侵害行为的进行,而不能请求整个导致污染的运营设施停止运转。当侵权一方由于资金或者技术上的不足,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停比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照法律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排除侵害的替代救济,这也是德国对公民环境权益受损的最常用救济方式。所以,在现在的德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主要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救济,第二是对排除侵害请求权的使用,第三是基于共同发展需要规定的绝对容忍义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