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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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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秩序与其他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有鉴于公共秩序模糊而弹性的内涵,以及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的困难,正面而直接地归纳其特点或内涵可能并不能全面地界定公共秩序。因此,本文将通过厘清和分析公共秩序与其他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更好地理解公共秩序的内涵并确定其标准。

  (一)公共秩序与司法主权的关系――以我国永宁公司案为例

  在我国,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包含什么内容?由于我们无法抽象地界定其概念,因此只能利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零星的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与公共秩序有关的几个案例来体现其包含的内容。而永宁公司案则体现了若一个国际仲裁裁决无视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与专属管辖权,则该仲裁将会在我国被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拒绝承认执行。

  永宁公司案是一个典型案例。本案中,塞尔维亚的两家公司于1995年12月22日与济南永宁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后在2000年4月,苏拉么媒体公司(下文将与前述两个塞尔维亚公司合称外方投资者)加入该公司。2002年8月6日,永宁公司向济南市中院起诉合资公司,要求其给付租金、返还部分租赁财产。合资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有关租赁的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ICC)仲裁解决,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南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经过诉讼程序,永宁公司最终胜诉。但在2003年8月2日,永宁公司又向济南市中院起诉,要求合资公司支付新欠租金并返还部分租赁财产。在合资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永宁公司撤诉。此后,永宁公司于2004年9月再次向济南中院就该撤诉案件重新起诉,并最终胜诉。但同月3日,在合资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将该争议提交国际商会(ICC)仲裁后,仲裁庭作出了对永宁公司不利的裁决。

  永宁公司对ICC的该项裁决未予执行,外方遂申请济南市中院对该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永宁公司则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请求法院不予承认执行该裁决:(1)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和当事人提交仲裁事项的范围;(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3)处理了依中国法律不可仲裁的事项。

  最终,经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审查,法院认为,ICC的裁决侵犯了我国的司法主权与司法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租赁纠纷,中国法院已经在事实上行使了管辖权,特别是已经依当事人申请,对诉争财产采取了临时保全措施。济南中院认为,合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并不能约束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ICC对双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的审理和裁决,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范围。在中国法院已对诉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ICC再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构成对中国司法主权和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侵犯。因此,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第2项之规定,我国法院应拒绝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规定,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决定的权力专属于我国法院,仲裁庭不具有该项权力。因此,本案中ICC的裁决就我国法院已经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决定并已经执行的事项作出裁决,明显漠视我国法律,严重侵犯了我国法院对本国境内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专属管辖权,从而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使得该裁决得不到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二)公共秩序与文化的关系――以中国妇女旅行社案为例

  公共秩序很多时候涉及一国国内的社会道德观念。但社会道德观念,特别是基于文化的道德观,往往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显著的变化。各国的文化差异即使在同一时期也千差万别。因此,是否能以违反社会文化道德观念作为违反公共秩序的理由,值得商榷。中国妇女旅行社案就是一个实例。

  1992年8月28日,美国制作公司(下称“制作公司”)与汤姆・胡莱特公司(下称“汤姆公司”)签订了《合同与演出协议》及其附件,邀请美国南方派乐队到中国进行20-23场演出;要求“演员们应尽全力遵守中国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圆满达到演出的娱乐效果”、“中国有权审查和批准演员演出的各项细节”;1992年12月23日,制作公司和汤姆公司与中国妇女旅行社(下称“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与协议》(下称“合同”)。约定:演出进程中,如对一方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分歧意见时,应提交中国仲裁机构处理。与此同时,制作公司、汤姆公司和旅行社还就演出的内容进行了磋商,双方约定:演出曲目为乡村音乐等流行歌曲。同时,乐队还先行录制了演出样带,并将样带报经中国文化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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