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正文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第5页)

本文共计10539个字,预计阅读时长36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又如Guangdong Ocean Shipping Company v. Marships of Connecticut Company Limited(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案。申请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根据其1988年与被申请人美国Marship of Connecticut公司先后订立的三份租船合同,将其三艘货轮的轮期租给被申请人。但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在申请人撤销合同后,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同年7月在英国伦敦提交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了一个只有两名仲裁员的“临时”仲裁庭。该“临时”仲裁庭针对前述的三份租船合同,分别于1989年8月7日、8月15日、8月25日作出三份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近199万美元的租金和其利息,以及偿付申请人因仲裁而支出的费用。在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租金,但自1990年2月起,被申请人又停付了租金。因此,申请人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就指定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未指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根据我国法律,该仲裁协议应属无效。同时,《仲裁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而本案中的二人“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实际上是违反《仲裁法》的规定的。换句话说,该项裁决的程序与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不相符合。

  但是,在此案中,最终中国法院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承认和强制执行。法院认为,本案虽指定了偶数仲裁员,导致仲裁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关于奇数仲裁员的根本性规定,但仲裁对该规定的违反并不构成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观点也明示了中国法院确认支持了国际公共政策的态度。这一成果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表明了中国积极履行《纽约公约》的国际义务,也表明中国努力与国际趋势同步,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在较为狭窄的适用范围内。

四、结论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项具有悠久历史,且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性的制度,在《纽约公约》产生后的几十年国际仲裁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一直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因此各国均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待这项制度的适用。“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不仅得到了学界的认可,也被大多数国家作为真正适用该制度时所依据的概念。尤其是将公共政策与外交政策或一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区分开(如上述的美国及中国的实践),对于促进尊重、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是大有裨益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尤其是在我国,由于法治的进程才刚刚开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诸如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以及建构一个更加独立的司法制度等目标,还需要谨慎而尽力地去完成。

注释:

  杜新丽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89.

  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170.

  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294;杜新丽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90.

  杜新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90-391.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77;杜新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91.

  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法学家.2009(4).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他[1997]35号).

  508 F.2d 969, C.A.N.Y. 1974. 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find/default.wl?cite=508+F.2d+969&rs=WLIN15.04&findjuris=00001&vr=2.0&rp=%2ffind%2fdefault.wl&sp=ChinaUPSL-03&fn=_top&mt=314&sv=Split

  733 F.Supp. 800, D.Del.,1990. 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find/default.wl?cite=733+F.Supp.+800&rs=WLIN15.04&findjuris=00001&vr=2.0&rp=%2ffind%2fdefault.wl&sp=ChinaUPSL-03&fn=_top&mt=314&sv=Split

  487 F.3d 928, C.A.D.C.,2007。http://international.westlaw.com/find/default.wl?cite=487+F.3d+928&rs=WLIN15.04&findjuris=00001&vr=2.0&rp=%2ffind%2fdefault.wl&sp=ChinaUPSL-03&fn=_top&mt=314&sv=Split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