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正文

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单独保护路径论文(第3页)

本文共计19673个字,预计阅读时长66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2. 作品保护路径

  随着实用艺术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类型日益多元, 围绕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不再鲜见, 司法实践中也应运而生了另一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 即作品保护路径。这种保护路径直接从作品的应有内涵出发, 论证实用艺术作品符合作品的基本定义, 尤其是能够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进而可以归属于作品的范畴而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7]如在“泉州丰泽正月娇工艺公司诉东莞梵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中, 二审法院认为, 正月娇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大象头壁挂”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其所采用的艺术设计在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创作程度, 能够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故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8]值得注意的是,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采这种保护路径的法院不再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进行比照, 而是追本溯源, 透过涉案实用艺术作品的有形载体, 对其中的艺术加工从意思传达、风格手法、表现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19]进而就其是否满足了作品之所以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特征给出判断。[20]

  (二) 对象之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象仍不清晰

  显而易见, 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已初步达成了共识。与此同时, 法院在认定涉案作品是否为实用艺术作品时也主要参考实用性与艺术性两个衡量指标。[21]一般认为, 所谓实用性, 侧重于强调物品的用途、功能等, 即其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而所谓艺术性, 则侧重于强调物品的外观造型、色彩装饰等, 即其能在一定意义上满足人们的鉴赏需要。由前述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推知, 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和内在属性, 实用艺术作品中所蕴含的艺术创作是其得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正因如此,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 在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时, 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为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性表达部分, 而不及于纯实用部分。[22]

  然而, 在具体界定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时, 虽然不同法院均承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可以与实用功能剥离开来而独立存在是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23]但它们对于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理解却存在显着差异。如在“MGA娱乐公司与温庆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产品将艺术创造与实用造型紧密结合, 其艺术性承载于产品的实用造型之上, 透过该产品的整体、局部设计和颜色搭配而表现于外, 故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不过, 二审法院却认为, 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涉案产品的艺术性, 但这种艺术性是依附于产品的实用功能而存在的, 倘若变更该产品现有的艺术设计, 则其实用功能亦将受到影响, 故其不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24]在上述案例中, 两审法院均强调一种产品欲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其艺术性所呈现的艺术美感必须能够与其实用性所呈现的实用功能分离开来, 当然这种分离既可以是物理上的也可以是观念上的。不过, 两级法院对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可分离”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却并不相同, 这种差异最终使它们对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回答。具体而言, 一审法院主要是从社会一般公众的鉴赏视角进行判断的, 即考察涉案产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否在公众的头脑中被独立地欣赏, 这是一种较为主观的、注重受众心理感受的判断方法;而二审法院则主要是从产品生产者的设计视角进行判断的, 即考察涉案产品中的艺术成分是否在事实上承担了实用功能, 这是一种较为客观的、注重产品实际效用的判断方法。一般而言, 法官在运用上述两种方法对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可分离”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中, 使用前一种方法对“可分离”的标准要求较低, 多见于支持涉案产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判决中;[25]相反, 使用后一种方法对“可分离”的标准要求较高, 多见于否定涉案产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判决中。[26]4

  (三) 独创性之断: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较难界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