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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单独保护路径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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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实用艺术作品的外延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 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 (实用功能) 和艺术性 (审美意义) 的双重属性, 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使得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着受“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两种可能性。从两种属性的结合方式上可将实用艺术作品分为三种类型:其一, 只有在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可分离的情况下, 才能构成实用艺术作品。[6]常见的方式如将美术作品印制在实用品上, 或者直接将雕塑等立体美术作品制作为实用品等。这种观点以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为代表。[7]郑成思教授也曾在其著作中强调: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着眼点在实用的“艺术品”而非“实用”的艺术品, 因此其艺术性成分必须能够独立于产品的实用功能而存在。[8]其二, 只有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不可分离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9]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外形、色彩、线条及其结合融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审美价值的实用品, 才能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其三, 只要兼具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者均为实用艺术作品, 不考虑两者是否可分离。该种观点认为, 采这种认定方式不仅有利于激发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 而且还可以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10]1

  尽管上述对实用艺术作品外延的分类均是从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结合方式出发, 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 三种分类方法实际上各有侧重。第一种分类侧重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核心是艺术性, 实用性只是代表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可能性。易言之, 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本体特征, 实用性相对于艺术性来讲是第二性的特征。第二种分类强调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同等地位, 两者都是第一位的特征, 且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具体而言, 这种分类方法要求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本身具有实用性, 实用造型就是其艺术性的载体。不过, 这种分类方法充满“理想主义”色彩, 倘若遵循该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予以区分。第三种分类则强调最大限度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按照该种分类方法, 只要具备了实用艺术作品所必需的实用性与艺术性, 不管两者以何种方式结合, 都可以将其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而加以保护。但该定义有过分扩大实用艺术作品的外延之嫌, 同时其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的部分在实践中亦存在认定上的困难。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第一种分类方法较为适当, 即只有当艺术性成分可以从实用性成分中被识别和分离出来时, 才能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理由在于, 首先, 该种分类强调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核心是艺术性, 这是其定义之根基;其次, 该种分类弥补了其他两种分类在可操作性上的不足, 更加有利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实现;最后, 该种分类兼顾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既不会不当减少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 亦不会显着增加当事人举证上的困难。

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 路径之争: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尚未统一

  笔者以“实用艺术作品”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网上进行检索, 剔除无关和重复样本后, 共获得1 3 1件关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案件。[11]从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窥见,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 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语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具体而言, 当事人均试图通过证成自身产品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得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也普遍认同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对其予以周全、妥适保护的必由之路。不过, 在进一步阐明实用艺术作品缘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 法院的论证思路出现了分歧, 分别为实用艺术作品选择了美术作品保护路径和作品保护路径 (也即下文的单独保护路径, 容后详述) .

  1. 美术作品保护路径

  为了使自身的诉请和裁判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前述大多数案件中的当事人和法院都试图将实用艺术作品涵摄于美术作品的概念之中。早在世纪之交, 于“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 法院即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仅限于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 亦可以将实用艺术作品囊括在内。[12]循此思路, 对服装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准用对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范。近十年间, 于“菲维亚珠宝有限两合公司与中山众华堂工艺品有限公司、珠海众华堂珐琅首饰研发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 两审法院均认为, 菲维亚公司的涉案饰品是实用艺术作品,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归入美术作品项下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3]宜充分关注的是,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采上述保护路径的法院在具体展开论证时往往以美术作品为参照对涉案实用艺术作品进行审视, [14]要求其在具有因承载实际使用价值而产生的实用性基础上, 还需达到足以匹配美术作品的艺术高度, [15]2即具有因审美意义而产生的艺术性。[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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