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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伦理学中的主观论探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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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果论证

  主观论在道德与技术的选择中,更注重实际后果而不是传统的道德实践。主观论者认为行为的意义在于它们给人们带来的益处,而不至于为那些规定的情况或者“更高的”目的服务。所以对后果的评论成为主观论道德评价的出发点。

  1.技术的目标是消除痛苦

  主观论者认为消除痛苦是基因技术的可观效果之一,也是伦理讨论的出发点,早期功利主义者便持有这样的观点。密尔认为,理想的生活是幸福和快乐的生活,而与之相应就要减轻和根除痛苦。

  人类的痛苦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长期无法医治的疾病,鉴于各种遗传疾病给病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痛苦,要求利用一切治疗手段与之斗争必然是一种合乎伦理的信念。因此进行基因技术干预是为了消除人们的实际痛苦,以技术控制体现的主观性对人来说是一种责任,因为在这里他的真实本性得到了实现,并且服务于或者能够服务于与他生死攸关的需求和利益。

  但是批评者并不赞成这种以消除痛苦为原则的技术控制,因为(1)绝对健康与其说是一种理想倒不如说是一种幻想。人的生命大多数情况下都和痛苦联系在一起,即使没有受到重大痛苦的伤害,他也会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意。重要的不是人在任何时候都无法逃避这种命运,而是不应该逃避这种命运。(2)完全消除痛苦的努力,会导致为了这一目的采用手段的任意性。只要严格确定一切道德应当为人服务这一原则,强调人的目的至上,那么一切技术和手段都将成为合法的。主观论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它们无端的为痛苦赋予一种内在道德价值,要求人们应当坚守这份痛苦换取道德上的满足感。这种观点不仅与主观的理想矛盾,而且也违反以人的利益和需求为基准的人性定位。我们应该利用自身有利的条件与痛苦的原因与现实抗争,并创造出满足自身需求以及改善同类及后代生存条件的前提条件。这样,我们不仅有权对我们内部以及外部的生存条件进行控制,而且对此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2.协商伦理学

  应用基因技术通常有以下三种目的,而这三种目的都是实体论激烈反对的。(1)治疗疾病;(2)防止不遂愿的后代;(3)对人的改进,或者通过改变单个个体的个别特征,或者通过对整个人类的”再造“.只有治疗疾病这一条是直接以消除痛苦为目的的,那么后两个目的如何保持其伦理上的合理性呢·也就是如何在基因干预中保持对道德原则的坚守,从而避免和限制我们可能施与他人的危害·

  这种目标和动力的转变,成为哈贝马斯协商伦理学的人类学出发点。代替以康德的绝对命令式表述的道德规范的评价标准,哈贝马斯提出来一种协商式的伦理学。按照这一原理,一种规范,只要当所有可能一致有关的人作为一场实际讨论的参与者对于这一规范的有效性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致赞同之后,才能要求它具有适用性。这样道德的主体不再是个人的理性,而是相互之间能够交流,并试图在这种交流中协商其行为冲突的集合主体。”这种观点是不偏不倚的,从中引出的那些规范能够通用的,因为它明显的体现了所有有关人员的公共利益;只有它得到主体之间的认可,就会获得普遍的赞同。因此公正看法的形成表现为一种原则,它强调有关任何人在权衡利益时要考虑其他所有人的观点。“这种理论既体现了道义论的要求--只有能经受住讨论检验的讨论检验的规范才能提出合法有效性要求;而且体现了后果论的特点--判断的形成以行为规范的后果为取向。

  协商伦理学承认人们历史的变化的目标和需求‘其关注重点是可以合理做决定的、普遍使用的、在道义上有约束力的评价过程,并从中产生道德规范的理论有效性。所以协商伦理学归根结底是主观论的,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人的主观性提出的目标和需求;它的结果虽然是开放性的,但这种开放本身意味着突破了实体论既定的准则和界限。协商伦理学因而是主观论所能达到最理想的理论状态,但是这一理想状态能够克服基因伦理学中的价值问题吗·

三、协商能够保持价值合理性吗

  主观论以满足人的利益和需求为取向,并引申出协商伦理学这一理想的道德评价方法。这种理论形态受到了主观论者广泛的积极评价,比如恩格尔哈特指出:生殖技术的成就”使自由的个体能够实现由其自身选定的生物学命运,比如在生殖范围内。允许个人自由的做出,有关他们自身以及表示同意的亲属的决定,使得生物医学有了这种选择的可能并表明世俗伦理学对这种贡献的支持是正确58的。“然而恩格尔哈特的这个积极评价,却暗藏着主观论深刻的理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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