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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伦理学中的主观论探析(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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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不能给人造成损害“这一高度抽象和形式化的结果,包含着两个未定义的关键概念。一是没有永久性并为所有情况确定什么是”伤害“,而基因技术今天恰恰能是大量的行为成为可能,而这些行为的结果很难确定是否造成对当事者的伤害,准确的说是否构成伤害可能取决于当时崇尚的生活理想。二是没有确定胚胎和胎儿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人“的概念,胚胎是一个人生命的开始还只是生命的材料,意味着我们将其看作是一种目的抑或是一件工具。从这种角度来说,人们在实际决定中,无论如何也不能找到一种”伤害“的标准解释为基础的答案。”不伤害“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无法顺利的融人协商伦理学的既有原则之内。

  总之协商伦理学只是提供了一种进行道德讨论的形式与程序,但他没有说明如何使协商结果保持一致而且形成规范性道德观点,这使其陷入严重的理论困境之中。然而拜尔茨认为,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轻易抛弃它,因为基因干预对人的自然体所导致的后果是不确定性,它体现出自我进化的特征:未来展现为一个有目标和实现目标组成的没有尽头的序列--它本身就是目标,因为它没有终点。所以对未来价值进行预测是非常困难的,伦理学应该放弃对发展目标做出有内容的描述而突出自我进化过程的开放性。作为一个自我进化论者,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人的自由进行定性。从哲学上看,人之本性是自由的,不是处于一种预先规定的价值体系统治之下。不过,只有在一种(道德)标准的前提之下才可以评价一种技术是否成熟。如果协商伦理学是基因-生殖工程所能依赖的最理想的道德程式或标准,那么尽管这一标准有着如上所述的种种困难,我们也只能如此而为。

结语

  主观论者要求通过基因干预来改善人的自然结构,并在此结果中体现出人为道德立法的责任与尊严,这符合人类的期望与社会实践,是一种合理的态度。然而这也不意味着容许对基因技术的滥用,考虑实体论者最初的声明:”人的自然体以及附着在自然体上的精神过程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实体,通过基因技术对人进行干预和操纵是极不道德的“[9〕;基因技术的发展必须顾忌我们文化的根本价值,并且要有效的保护这种价值;传统道德教化具有绝对化的可尊重地位,在所有厉害得失的权衡中,最终总是合乎道德的观点起作用。实体论与能动论是围绕着基因技术公转的两个伴星:在被实体论阻滞的地方,主动论为人的思想开辟新的道路;而在主观论越轨的地方,实体论起到了很好的矫正作用。这正是基因伦理学面临的现实,也是不断进行理论讨论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翟晓梅、邱仁宗主编,生命伦理学导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建会,从黄禹锡亊件看伦理学对科学的重要性[J],医学与哲学,2006,(2),14-18.

  〔3〕〔8〕甘绍平,基因工程伦理的核心问题[J],哲学动态,2001,(1)'33-35.第29卷第6期

  〔4〕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M],范琐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罗纳德·蒙森,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M],殷登祥主编,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7〕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华夏出版社,2000.

  〔9〕邹笑笑,基因干预是必要的吗?一实体论的辩护及其批评[J],医学与哲学,2012年3月,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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