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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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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促进长期的,不断提高的效率过程中,专利法和反垄断有共存的空间,在这种框架下,专利法就成为反垄断法范围内的一个例外,而反垄断法则限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行使,排除因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行为而导致阻碍创新局面的发生。

  三、专利垄断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并不>中突关系的现实意义是可以主张专利权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得到专利条例的特许。但当专利许可的效果是扩大专利权的范围时,专利法就不阻止有关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诉讼。所以要防止成为专利垄断,就需要专利权内部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包括在专利授予之后运行过程中的权力约束,一方面要求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组织参加人公开所有标准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在事前制定“合理且非歧视性许可”,以避免专利权的垄断和滥用。

  在外部控制上,也就是在界定是否构成专利垄断时。首先,该专利是否真正的占领了一个市场。对于任何反垄断审查的第一步都是界定相关市场和区域市场。垄断不会产生在真空中。要追究反垄断被告人的责任,必须认定被告垄断了什么和在哪垄断的。市场定义和市场支配力的分析在反垄断法中相当完善。如果一项专利对市场没有什么影响力,那么专利的颁发就不会产生任何反垄断的意义。

  其次,该专利是否涉及消费者利益。专利的本性是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专利是反垄断一般原则的一个例外,也是进入自由、开放市场的一个例外。所以一项专利的深远社会经济结果就是赋予公众一个首要权益,那就是保证专利垄断的来源没有欺诈或者其他任何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并且保证这样的垄断被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就此案来说,布伦斯维克之所以起诉并不是因为瑞吉尔会对消费者不利,而是本来由自己获得的专利权被瑞吉尔夺走。究竟是布伦斯维克还是瑞吉尔获得专利进而造成对抗静电纱的垄断,对反垄断来说并不重要。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授予专利或解决专利申请对手之间的纠纷,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四、结语

  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是通往财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产量的提高,专利法通过给予专利所有人特殊的保护以鼓励专利所有人将对社会有价值的材料转化为发明,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对自由竞争的保护让社会资源能够自由流从而获取更大的价值,专利权是一种在一定的范围内合法的垄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专利所具有的“专有性”权利一定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在界定专利垄断时,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尤其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是否涉及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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