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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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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利和反垄断是通往财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

  布伦斯维克的上诉要求我们考虑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深层关系。垄断必须与某种形式的反竞争性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非法。假定专利权人在某个特定的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此一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便显现出来。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基因专利保护会导致基因源高度垄断。但是笔者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深层关系并不是冲突的,专利和反垄断只是通往财富最大化这个大目标的不同手段。两种法的宗旨一起实施共同达到特定的目的,但是这两种工具在努力达到结果的方式上经常发生>中突。反垄断法通过防止垄断寻求财富最大化,而专利法却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鼓励垄断。

  根据《谢尔曼法》,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一条)@和垄断或企图垄断(第二条)被认为是非法。法条的经济理论根据是垄断有可能限制产量并抬高物价,从而使消费者为他们最想要的东西付出的更多。由于垄断将资源闲置转移到不急需使用的人手中,就可能造成产量限制,而如果没有垄断,那些资源就会被有效地利用。这就是竞争的原理以及垄断存在的依据。相反,一个良性竞争性的市场会合理分配稀缺资源,将资源分配给社会最需要的那些地方使用。就成功的发垄断法而言,反垄断法促进市场为主的,利润为动力的,不受人为干扰的有效竞争秩序。

  专利法则常常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一个特殊诱因。但是专利法像反垄断法一样,不会为了增长而促进增长。专利法旨在使那些消费者认为值得付出代价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方法变为现实的可能。消费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发明或生产,如此循环,那么稀缺资源就会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专利系统下的增长不是与消费者的选择相对抗的一个独立的目标,而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

  同时,专利法是一般竞争规则的一个例外,因此与反垄断具有共同的中心目标,即有效的为消费者选择的东西提供保护,只是保护的方式不同。专利法通过鼓励发明更新更好的产品来达到这个目标。发明的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所以从事发明的人必须受到奖励。由于有些产品发明特别容易被人盗用。专利就是确保发明者对其发明拥有财产权的一种法律手段,从而使个人资源的使用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专利体系,对“免费搭车”的预防将非常有限,如果没有专利法,保守秘密的能力以及制定的个人“专有技术”合同为发明人提供的保护将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人迅速、广泛的复制其发明。专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经济理由是,假设没有专利权,投入到发明中的资源会很少。法律赋予专利人以“制造、使用并销售其发明或发现的专有权”就是一种合法垄断,豁免于普通法和最近反垄断法条例的贸易限制和垄断的一般规定。

  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目标都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分配效率(生产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和生产效率(用最少的稀缺资源生产出这些商品)。在达到这个目标过程中,无论按照垄断法还是专利法,寻求的都是产量扩大而不是产量限制。如果竞争能带来产量增加,就应该鼓励这样的竞争。专利也是这样,一旦产生了一个发明,专利赋予的临时垄断就具备了任何垄断所具有的限制产量的缺陷。但是如果没有这种临时的垄断权,就不会有足够的利润刺激产生发明,因为只有消费者愿意支付专利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时,发明才是有利的,消费者也会从新的发明带来的改变中得益,相应地为他们支付“垄断”价格。如果是这样的话,用一些垄断限制换取长远的更大产量这种交换是符合社会理想资源分配利益的。

  如果每一个专利持有人拥有的专利产品只是产品市场中的一种,那么就专利持有人来说,他们就可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了。只有当某一创新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或者在旧市场中所占份额很大,专利才有可能直接带来经济垄断。当合理的使用反垄断法时,竞争被视为一个旨在满足消费者利益的过程。从寻求经济目标来看,这两种法之间假设的对立是不存在的。反垄断法和专利法都有一个共同的中心经济目标:以消费者想要的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化的财富。在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过程中,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达到结果的过程也许会有不同,但是目的并不冲突。反垄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竞争。当垄断能够比人为对产业的划分等其他做法更加能够促进产量时,反垄断法就允许垄断。在达到专利法的中心目标范围内,专利垄断正好就属于这种框架下的垄断。专利法旨在为消费者认为重要的东西提供保护,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他们根本不可能有或不会大量拥有某些东西。相反它们相互补充促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并通过创新促进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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