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正文

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3 次下载 3 页 4655 字【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摘要:在互联网的助力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资源极易引发市场垄断的属性更加凸显,而专利在知识产权中排他性尤为突出,专利的标准化可能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化。文章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专利并不直接导致垄断,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在界定时必须排除专利为欺诈所得,是否真正占领市场等因素综合考量。

  关键词:专利法;冲突;协调;反垄断法

  专利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一种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垄断权,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控制达到在一定领域内对市场的控制。拥有专利的企业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不断将其技术推广,控制市场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实现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掌握标准核心专利的权利人可以控制整个行业。于是,在互联网的助力下,资源重新整合的速度加快,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过程成为行业垄断者的企业比比皆是。②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今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次出台新规,被认为是为了引导经营者合理的使用知识产权,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而由此带给笔者的思考,赋予权利人排他性垄断权利的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二者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认识他们之间的深层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上,一般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是相冲突的。冲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专利法赋予了发明人以“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目标就是要防止或限制垄断。近年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包含若干层面,即直接目标、根本目标和理想目标,相应的是有效自由竞争,社会整体效益、实质公平。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要包括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学者们的研究深化了反垄断法的内涵,看上去似乎专利法所赋予的“专有权”会妨碍自由的竞争,从而产生冲突。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这两者间并不>中突,其中以沃德・鲍曼在著作《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法学与经济学的评价》中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两者不仅不冲突而且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心经济目标。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专利更容导致垄断,故本文以“布伦斯维克诉瑞吉尔纺织公司”案为切入点,该案对思考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种启发。

  布伦斯维克公司在1967年发明了一种制造“抗静电纱”的新工艺方法,用于制造医院手术或其他有易挥发性气体而容易被静电点燃的地方穿用的衣物。布伦斯维克公司本身不是纺织品制造商,所以委托瑞吉尔公司制造并且向其披露了发明,瑞吉尔公司承诺对该工艺中的技术保守秘密不对外泄漏。1970年4月布伦斯维克公司就该工艺方法申请专利。8月瑞吉尔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也申请了专利。1972年当地专利局没有考虑布伦斯维克的申请而给瑞吉尔公司颁发了专利。随后一年专利局发现了布伦斯维克的申请,提起了专利抵触申请程序以决定瑞吉尔和布伦斯维克谁有在先发明权。专利局裁定布伦斯维克的确在先发明了该工艺,但是其专利申请无效,再次确定了瑞吉尔的专利权,所以布伦斯维克在伊利诺伊州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此裁决质疑,并且以垄断为由起诉了瑞吉尔。在诉讼中布伦斯维克诉称瑞吉尔用欺诈的手段取得了专利,并且在“抗静电纱”的生产中触犯了《谢尔曼法》第二条,存在企图垄断的不合法行为,地区法院以选择性的理由驳回了起诉,认为起诉书中并未陈述反垄断的理由。

  法官认为,布伦斯维克的起诉中反垄断是不正确的诉讼理由。首先,布伦斯维克认为拥有专利权就会造成该工艺技术的专有,这是正确的,因为专利权的含义既赋予专利人专有排他的权利,只是该专利权的获取是否经过正当程序,是否存在欺骗值得考量。其次,布伦斯维克认为拥有专利权就会造成垄断的认识是有误区的。法官的观点是,垄断必须在市场中形成,要界定是否形成垄断,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是否构成了市场支配力。此案中,仅因为瑞吉尔享有专利权就以垄断对之诉讼,暂且不论瑞吉尔违反保守秘密的违约行为,就说明了在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的理解上,存在着误区,并不是只要享有专利权就会造成垄断。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