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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教给学生到教会学生的思维方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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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以上各家各派对教学的分析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他们没有从教学的事实本身出发,作“事实分析”。他们要么从“字面”上分析,要么是“定义”的事实分析,要么是“哲学的”推论分析。
 回归教学的事实,我们怎样分析呢?
 首先,教学过程是由两种活动构成的,一是教师的教,二是学生的学。这两种活动在事实中是不可分的.。教师与学生是一对范畴,教师相对学生的存在而言,学生之所以被称为学生是一位有一个个体被称为老师;同样的,教与学的关系事实上也是一对范畴,他们是相互界定的。教师的活动之所以被称为教是因为有一个“学”的活动的存在,离开了“学”的活动就没有“教”;学生的活动之所以被称为“教学中的学”也是因为“教师教”的存在,没有老师的教,学生的学就不是教学中的学。
 其次,教与学的关系并不是都是统一的。教学成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教师有目的地引起学生的学习意向;2.清晰地说明或表达学生学习的内容;3.选择学生易于觉知教学方式。当教学方式不能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时候,教与学就处在一种“对立”的状态。
 最后,教学过程就是教与学的矛盾转化过程。教与学在开始状态是对立的,教师所教的内容和教学环节,教师是已知的,学生是未知或者知之甚少甚至有误解;教师的要求,未必就是学生的自我要;教师可能高估或者低估学生的学习能力,教的过程与学的过程可能出现不同步,等等。要研究教与学的对立,研究对立的目的是解除对立状态,教学更有针对性,促进学生学会和发展。
 所以,从教给到教会实际上是教与学从对立到统一的转化过程。
 
 从教给到教会是教学活动的连续体
 
 教给是个过程,教会是个结果。完整的教学活动应该包括两个环节,既要教给的过程,也要教会的结果。那么,什么是“教给”,什么是“教会”?教给和教会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大家都在探索教学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主体和客体是哲学概念。简单来说,什么是主体?主体就是主动作用于客体的那个人,主体有两个特征,一是主动性,二是只有人能够作为主体。什么是客体?客体就是被客体作用的人或者物或者活动,客体也有两个特征,一是被动,二是人、物、活动都可以作为客体。
 因此,“人”作为主体、客体的角色就包含三个方面:
1.人可以作为作用于别人的主体;
2.人也可以作为被别人作用的客体;
3.同一个人可以作为自己作用自己的主体(主体的我),同时又是被自己作
用的客体(客体的我)。
 用这种哲学观来分析实际的教学活动,谁在教学生呢?显然存在两个情况:
1.教师教学生(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
2.学生自己教自己(学生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教师教学生实际上只是在“教给”,只有学生在自我意识的层面上接受了教师“教给”的,并且内化为自己的,才是真正的教会。因此,我们认为教学是个“连续体”,这个连续体有两个不能独立分开的两个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是教师教学生,第二个环节学生自己教自己。
 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这两个环节的关系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第一个环节(教师教学生)与第二个环节(学生自己教自己)几乎同时发生,也就是说,教师教的几乎在同一时间就内化到学生的自我意识里面。在这种情形下,教师在课堂上即时就不仅教给了,而且教会了。
 2.第一个环节(教师教学生)与第二个环节(学生自己教自己)延迟发生,也就是学生在课堂上即时难以把握教师教的内容,但通过课后复习,思考、作业,教师教给的延时教会学生了。
 3.第一个环节(教师教学生)与第二个环节(学生自己教自己)无法找到联系方式,即使课外复习、思考、作业也一样。这种情形,教给的并不会转化为教会。
 什么是本质意义上的教学活动?我们认为,不仅教给而且教会才是真正的教学活动。有些教师关注教给,不去关注教会,只是完成了教学的一半,叫“半拉子”工程,是一种失败的教学。
 
 从教给到教会的“知识内化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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