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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教给学生到教会学生的思维方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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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教育学家史密斯(Smith,B.O.)把英语国家对教学(teaching)的涵义分为五类:            
 1.描述式定义:教学是传授知识或技能。这种定义方式是从过程的角度下定义。
 2.成功式定义:将教学作为成功,不仅教给,还要教会。这是从结果角度下定义。
 3.意向式定义:将教学作为一种意向活动,教学就说引发学生的学习意向,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这种定义方式,既没有过程,也没有产生结果,而是一种“意愿”。
 4.规范式定义:将教学法作为规范性活动,教学是一项教师依照学生的心智、理性和判断,遵循某些道德准则,友善对待学生的问题以及为学生理解作出探索的活动。实际上,这种定义方式,是以一种道德标准来规定教学的。教学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把学生塑造成将军,也可能把学生变成强盗。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即符合道德的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教学”,而阻碍学生健康发展的,即不符合道德的,即使有过程也有结果(不好的结果),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教学。
 5.科学式定义:思维科学应该可以用数量化的方式来标的的,应该是个命题组合,由若干个可辨别的和可操作的,同时精确而不致产生歧义的一组句子所构成,如A=df(b,c,…)。这种定义实际上是对教学进行因素分析,比如教学质量(A)=若干教学因素,如教师教学能力水平(b),学生学习努力程度(c)的函数关系。这种观点,后来就演化出教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学派,教学过程最优化的研究。
 我们以为,分析教学问题的本质问题,必须有一个思考标准,这个思考标准就是回归“原点”,回归教学事实本身,可以从两个角度做分析:第一,从“ 本质”的原本含义作分析。所谓“本质”反映的是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教学”的内在联系实际上是教师的“教”与学生“学”的关系,思考教学的本质问题就是剖析教与学的关系。那么教与学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第二,从事实上,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一种什么关系去分析。那么,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事实上存在什么关系呢?
 对教与学关系的理解是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比如,汉语对教学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4个阶段:
 1.教学就是指学习。在教育还没有职业化的古代,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没有专门的教育场所,没有专职的教师,儿童和成人的学习靠“模仿”,教学和学习处在原始的包融阶段没有分开,教就是学,学也就是。
 2.教学就是教授。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教育职业化进程的完成,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构,专门的教育场所,专职的教师,教师的“教”从生活和生产当中分化出来,教与学形成一对范畴。学生被当作无知或者知之甚少的个体,老师被看作至高无上的权威,老师把自己知道的传授给不知道的学生,“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是教学。
 3.教学是指教学生学。随着对儿童身心发展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儿童个体天生下来就具备学习潜能,具备学习的欲望、需要和能力。教学并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技能的过程,而且也是开发儿童潜能的过程,唤醒他们的学习能力,是“教学生学的过程”。
 4.教学就是教与学的统一。建国以后,受前苏联的教育理论的影响,我们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所谓教学就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双边的、共同的、统一的活动,教学是教与学的统一。
 概括起来,人们对教学的理解的差别主要集中在“教学”是指“教师的行为”,还是包括“学生的行为”,或者是“教师的行为”和“学生的行为”的统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教学就是指教师的“教的行为”,如施良方等给教学的下的规定性定义:教、教学经常是通用的,教与学在理性思维中是可分的,教的行为是教学理论的中心问题,教学就是教师引起、维持与促进学生学习的所有行为。
 2.教学就是指学生的“学”的行为,如汉语“教学”的最原始含义就是指“学习”。
 3.教学是教与学的统一,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双边的、共同的、统一的”活动,这种看法带有最大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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