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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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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在网络世界中,公众人物与普通的网民一样,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公众人物而言,受到广大人们群众的关注和讨论是公众人物特殊身份的要求。因而,在对公众人物因其公众身份而引起公民进行的讨论,其言论自由的限度应当相较普通民众的限度较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与之相对应的是,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公权力的的言论限度要较一般的言论自由的限度严谨。因为设计公权力的不当言论,会产生很大的负面社会效应,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因而对待不同的主体,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自由限制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实际平等,做到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

  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言论自由或多或少都会给一部分人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采取牺牲少数利益和个人利益,以保护多数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这一部分少数人或者个人的利益,而一味的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我们应当尽可能的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寻求各种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进而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三是适度原则。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两极分化,都要遵循适度原则。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也是一样,不能过于严格的限制公民在网络平台的言论发表,这样会侵害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对于社会、集体及他人的监督,不利于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然而,对于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也不能过于宽松,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侵犯国家制定的法律,否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是法治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环境中,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强大的控制之下,网民只是弱势群体。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公民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政府机构等公权力的代表机关进行监督时,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打击,阻碍其正当权利的行使。因而,我们在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时,必须要坚持法治原则。

  三、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议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完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提高言论主体的自觉性。网络言论主体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使言论主体能够在没有监管的环境下,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清楚自己的言論价值,发挥网络言论自由应有的作用。二是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网络言论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要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网络言论进行有效的管理,进而实现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论文(第2页) 篇2

  1、网络言论自由对传统言论制约制度的冲击

  在网络诞生以前,言论自由主要是依靠法律、社会规范来保障的。网络的出现给传统言论限制和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高效性以及对知识的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推动作用,对于网络的不适当的、过度的管制都会降低因特网的这种效用。对于网络言论,我们应该给予比传统媒介更为宽松的环境。这也给传统言论制约制度和保护体系带来了冲击。

  1.1 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 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并且用户在发表自己的言论时完全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在美国,用户在网上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已经得到了联邦法院的确认。这就意味着用户在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针对网络信息言论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一用户的言论也确实触犯了法律,但如果该用户隐匿了自己的身份,执法者也将难以找到该言论的责任主体,法律就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带来的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困难更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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