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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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指在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的法律关系不明朗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在这类诉讼,与一般的给付诉讼不同,在具体处理时,需要结合该类诉讼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应的灵活处理。本文就其中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吸收与合并审理
对涉及相同事实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诉讼的协调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区分:
(一)一方当事人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方当事人又针对相同的事实提起了侵权之诉
1.处理模式的选择
这类情形的处理,实践中有两种协调和处理模式:一是参照德国司法实务的吸收做法,采用主诉吸收从诉规则,以侵权之诉为主诉吸收作为从诉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即时终结;二是适用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移送合并审理规则,将在后受理的确认侵权案件移送在先受理确认不侵权案件的法院合并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的精神,该情形下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纠纷发生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而被吸收。为了遵循节约司法资源原则,方便诉讼,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甚至出现审理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管辖的主要原则,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在处理侵权诉讼的案件中,要注意询问和审查当事人在此之前是否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以便于决定是否移送其他法院一并审理。移送管辖合并审理既可以避免一种纠纷案件出现两种结果不一致的判决,还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反诉问题
在必要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向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被告释明其所具有的反诉权利,即提起侵权的反诉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确认不侵权之诉撤回,侵权之诉也能够独立存在,应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这正如在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于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当然,如果被告仅以原告侵权作为抗辩理由,而坚持不愿意提起侵权之诉的,法院亦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如要提起侵权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起的,应当作为单独的案件另行起诉后,再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合并审理。
(二)一方当事人先提起了侵权之诉,后对方当事人又针对相同的事实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基于相同事实的同一法律关系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处理中,当事人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因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之一,即是知识产权人怠于通过公力救济,使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处于不稳定的法律状态。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辅助性救济手段,应受到严格限制。如果知识产权人已提起了侵权之诉,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抗辩的方式来阐明自己行为是否侵权,不必要另行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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