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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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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认不侵权之诉裁判主文的表述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侵权行为,裁判文书的主文应针对该诉请作出回应,而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实践中,需注意好如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原告行为确不构成侵权的,应当作出原告不侵犯被告某项知识产权的宣告判决。第二种情形,如果原告行为构成侵权,而不宜直接作出原告侵犯被告知识产权的宣告判决,而是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否则超出原告诉请,违背了原告诉讼的目的,因为判决结论主要是针对原告诉请能否成立,如可以成立,作出支持的判决,如不能成立,则需作出驳回诉请的判决,绝不可以依职权主动扩展裁判结论的外延。例如重庆惠新公司诉重庆永钢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一案,法院认为惠新公司的产品“康托车加油把手”在结构上落入永钢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判决结论是驳回惠新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情形,如果被告拒不协助提供需要对比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或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侵权与否无法判断,对此我们认为,在判断原告是否构成侵权时,必然需要将原告行为与被告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对比查看,而在被告未提供其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等证据时,显然无法判断原告是否侵入被告的权利范围,此时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需要根据举证责任来分配诉讼风险,由于如上文所述,对于作为对比材料的知识产权权属、内容等证据,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在被告怠于提供这些证据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原告行为未构成侵权,法院应作出原告不侵犯被告知识产权的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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