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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责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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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责任的比较研究
 假如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许假如行为人同受益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别人施行某种侵权行为并因而招致别人蒙受损害,行为人该当就第三人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受益人承当侵权责任。行为人承当的此种侵权责任被称作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劣势责任(respondeat superior)、被强加的过失责任(imputed negligence)、直接责任(responsabilité indirecte)或许因他人的行为承当的侵权责任(responaabilité dufaitd,autrui)。其中,替代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度和在下国学讲运用的概念,劣势责任、被强加的过失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度运用的概念,而直接责任、因别人行为发生的侵权责任则是法国学讲运用的概念。无论是替代责任、劣势责任、被强加的过失责任、直接责任还是因别人行为发生的侵权责任,其意义都是一样的,这就是:行为人不是就本人的侵权行为惹起的损害对别人承当侵权责任,而是就第三人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别人承当的侵权责任。本文就两大法系关于替代责任的界定、构成要件,行为人承当替代责任的留意义务和控制义务等相关法律成绩停止比照研讨,以期对在下国将来侵权法有关替代责任法律规则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替代责任的界定

  (一)大陆法系国度学讲对替代责任的界定

  在大陆法系国度,学讲关于替代责任的界定存在分歧。在法国和继受法国民法的比利时,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学讲都不运用替代责任这一概念,往往运用就别人的行为承当侵权责任(responaabilit édufaitd,autrui)这一概念。依据法国主流学讲,侵权责任可以基于三种致害行为而发生:因团体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责任(responaabilité dufait personnel)、因物的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责任(responaabilité dufait choses)以及因别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责任。所谓因团体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外行为的时分违背了对别人承当的留意义务并因而招致别人蒙受损害,行为人就本人施行的过失行为对受益人承当的侵权责任。所谓因物的行为惹起的侵权责任,是指物的管理人或许控制人在其管理或许控制的物件惹起别人损害的时分,就其物件惹起的损害对别人承当的侵权责任。所谓因别人行为发生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该当就其控制的第三人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受益人承当的侵权责任。

  在德国和继受德国民法的奥天时,替代责任终究是指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学讲也存在争议。某些学讲以为,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就另外一团体的行为对别人承当的严厉责任,假如行为人仅仅就另外一团体的行为对别人承当过失侵权责任,则行为人承当的侵权责任不是替代责任。依据此种观念,雇主就其雇员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别人承当的侵权责任是严厉责任,因而,雇主承当的此种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别人承当的侵权责任是过失责任,因而,父母承当的此种侵权责任不是替代责任。某些学讲则以为,只需行为人是就他人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别人承当侵权责任,则行为人承当的侵权责任就是替代责任,无论他们承当的此种侵权责任是过失责任还是严厉责任。依据此种观念,不只雇主就其雇员施行的侵权行为承当的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就是父母或许其他机构就其未成年子女或许未成年人施行的侵权行为承当的侵权责任也是替代责任。

  (二)英美法系国度学讲对替代责任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国度,学讲虽然普遍运用替代责任这样的词语,但是,他们关于替代责任的界定也存在争议。Epstein指出,替代责任普通是指一团体就另外一团体的行为承当的侵权责任。Salmond在其《侵权法》著作中对替代责任作出了阐明,他指出:“主人要就其仆人退职务范围内施行的任何侵权行为承当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主人承当的此种侵权责任是法律认可的最重要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一团体取代另一团体的位置对别人承当侵权责任。”Clerk & Linsell在他们的著作中虽然运用了替代责任这样的章名,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替代责任停止界定。依据Clerk & Linsell的观念,替代责任仅仅树立在雇主就其雇员施行的侵权行为的根底上,由于,只要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当的侵权责任才契合Clerk & Linsell所界定的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Rogers指出,替代责任这一词语是指:A就B施行的过失行为或许其他侵权行为惹起的损害对C承当侵权责任。依据Prosser教授的意见,替代责任的独一表现方式是雇主就其雇员施行的侵权行为对受益人承当的侵权责任。Prosser关于替代责任的观念虽然同Rogers关于替代责任的观念存在类似的中央,也存在差别。一方面,依据Prosser教授的意见,替代责任仅有一种方式,就是雇主就雇员的侵权行为承当的侵权责任;而依据Rogers的观念,替代责任除了雇主承当的替代责任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人承当的替代责任。另一方面,依据Prosser教授的意见,替代责任虽然被看作严厉责任,但是本质上依然是过失责任;而依据Rogers的观念,替代责任是一种严厉责任。Heuston和Buckley在其侵权法著作对替代责任这一词语停止了界定:替代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它是一种顺序,经过该种顺序,法律可以责令行为人就另外一团体施行的某种侵权行为承当侵权责任。依据Heuston和Buckley的意见,替代责任次要是雇主就雇员的侵权行为承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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