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的比较研究(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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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监护关系发生的控制义务
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时,他们彼此之间即存在特殊的信任或许信任关系,监护人即应基于此种特殊关系对被监护人承当控制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对别人施行侵权行为;假如监护人在控制被监护人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招致被监护人施行侵权行为使别人蒙受人身或许财富损害,则监护人要对受益人承当侵权责任。在在下国,主流学讲以为,基于监护关系发生的控制义务次要表现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其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承当的控制义务;其二,父母对其肉体不正常的成年子女承当的控制义务;其三,肉体正常的夫或许妻对肉体不正常的妻或许夫承当的控制义务;其四,其他监护人承当的控制义务。成绩在于,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监护关系之外,非家庭成员之间能否存在监护关系。在在下国,主流学讲以为,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要对在其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生活、学习或许医治的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承当控制义务,但是,此种控制义务仅仅是树立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管理的根底上,而不是树立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对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承当监护职责的根底上。因而,当它们在控制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的行为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留意义务时,它们虽然要对受益人承当侵权责任,但是,此种责任不是树立在监护人的责任根底上,而是树立在管理者责任根底上。此种观念显然无视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的利益,将未成年人看作成年人来看待,因而,对未成年人非常不公道。笔者以为,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对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承当的控制义务树立在监护人责任的树立上,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于其控制的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之间的关系相似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该当依据监护关系来承当控制义务而非依据管理关系来承当控制义务。
(三)基于管理关系发生的控制义务。
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即存在特殊的信任和信任关系,管理者即应基于此种特殊关系对其被管理者承当控制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控制被管理者对别人施行侵权行为。当管理者在控制被管理者的行为方面存在过失时,他们该当就其被管理者施行的侵权行为惹起的损害对受益人承当侵权责任。在在下国,主流学讲以为,基于管理关系发生的控制义务有两类即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许肉体病院对其婴幼儿、中小先生或许肉体病人承当的控制义务和国度机关对其机关任务人员承当的控制义务。笔者曾经指出,上述第一品种型的控制义务不该当树立在管理的根底上,而该当树立在监护的根底上。只要第二类控制义务是树立在管理的根底上,由于,管理该当以被管理者存在完全的看法才能和了解才能作为前提,该当以成年人作为控制的根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