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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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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

  欢迎来到YJBYS求职网,以下是一篇关于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摘 要]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于诉讼环节,但由于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易变性、形式多样性,常常使司法在如何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其实电子证据除形式表现特殊外,在证据的诉讼采纳上与一般证据并无太大差异,司法适用态度上采取同等对待规则、同等效力规则即可。

  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及电子产品已遍布生活的各个角落,有人利用电子技术实施犯罪,也会有人利用电子技术发现和惩治犯罪。从监控摄像头的图像、手机的通话记录,到网络数据的获取,电子证据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诉讼环节。

  一、电子证据刑事司法适用现状

  (一)电子证据共识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由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构成的信息技术促进了现代商务活动、行政管理、日常交往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同时也促进了电子证据的产生。近年来,学者大都认同了“电子证据”这一术语并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如有学者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其中电子形式是指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派生物是指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

  [1]又有学者称“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数字化信息形式的证据。

  [2]也有学者称“电子证据”可以初步概括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3]笔者比较认同这种界定:电子证据是一切由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即广义上的电子信息。

  [4]这种界定简明扼要且把握住了电子证据的本质。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后期处理等环节都离不开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此外电子证据还必须能证明案件事实,此二要素缺一不可。

  电子证据从表现形式上讲,包括具有数字技术性的数字证据和基于电子、通信技术的模拟证据。数字证据是以二进制或十进制等数码形式存在的信息,计算机、手机都普遍采用了数字电子技术,所以目前电子证据主要表现为数字形式。而模拟证据则是用具体数值或量(如电压信号的幅度、降位、频率、脉冲信号的幅度或持续时间等)记载的数据内容,模拟信息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但不同性质的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设备和软件进行转换,如模拟信号形式的固定电话通话录音可以转换为数字式的音频数据文件。

  电子证据从形成数据信息的技术角度讲,包括计算机证据和非计算机证据,其中计算机证据包括单机证据和网络证据,非计算机证据包括移动电话、数字传呼机等电子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电子数据。

  (二)电子证据特性致使司法证据适用的特点

  第一,虚拟性、高科技性。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的数字信息或模拟信号,具有虚拟性;电子证据可以存储为电、光、磁信息,其生成、存储、传输及显示等过程都需要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手段才能完成,具有高科技性。

  第二,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通过磁盘、光盘、芯片等数字化的存储介质将大量的字、图、程序处理文件以及感官直接可以接受的多媒体组合形式固化,使文字、物体和言辞的证据特性直接存在于可视、可听的感官接收条件之下,信息存储的过程是固化信息原本状态的过程,但传统的证据如书证容易损毁或出现笔误,证人证言容易被误传、误记或带有主观性,而电子证据则可以长期无损地存储并随时复制,除非故意损坏或超过安全存储期限,其内容有了不变的保证,具有客观真实性。

  第三,隐蔽性、易变性。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得某些信息只有通过特殊的程序才能显示出来,没有相应的显示、播放等电子设备和配套的软件,无论怎样形象生动、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都只能保存在各种电磁存储介质中,不被人们所认识、了解,同时,其制作人也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的方式使之不易被他人获得,如计算机病毒之类的嵌入式程序。总之,有价值的电子信息是不易被发现的,具有隐蔽性。同时,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的过程中容易因计算机自身因素如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或人为因素,如有意的篡改、伪造而被修改、破坏,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很强,存储的时间不固定,易受攻击,这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然而,研究表明,电子记录中任何被修改的痕迹都可以通过特定技术分析认定,被删除的记录也可以通过特定技术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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