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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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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电子证据以数字代码为原始存在形态,要变成可供司法人员审查的形态就必须从计算机语言转化为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例如通过显示器屏幕显示转化为视听资料或通过打印机打印成书面文件。在此情况下,如果依照最佳证据规则,本应排除在证据的范围外。但是,正如前述理由,一方面由于我国未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要求提交电子证据原件,在取证上不可行、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也不必要。因此,从实用性角度出发,将不可感知的电子证据原件转换成可感知的复制件,并赋予复制件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这是我国诉讼实务之需,也是我国运用电子证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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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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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科干部;马曼(198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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