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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衍生品交易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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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证券衍生品交易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论文摘要

透过对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应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规则体系和制度平台。

浅析证券衍生品交易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论文关键词

认沽权证侵权 信息披露 司法审查 监管体系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赔偿案,历经上海中级、高级两级法院审理,虽然个案的审判结果已经尘埃落定豍,但透过本案的司法审判、新闻舆论以及事后理论、实务两界专家学者的研究,管中窥豹,对其间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乃至法律解释等问题进行追问与思考,希冀对完善我国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法制体系架构建设,推进市场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确保市场安全规制目标等有所裨益。

一、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

  世界知名的经济学家、金融经济学领域的思想家尤金·法玛(EugeneF.Fama)早已明确指出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的市场才可以定义为有效市场(efficientmarketshypothesis)豎,而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的基本标志之一就是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那么,接下去的问题就是:谁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信息的加工与传递过程中,如何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信息接受者能否对所获悉的信息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与理解。

  陈某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认沽权证侵权纠纷案所涉及的作为金融衍生工具表现形式之一的认沽权证作为其对未来某个时期证券本券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合约,白云机场认沽权证作为国内首份美式权证,以其精巧的设计在发挥其特有的规避风险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诱发风险和扩散风险的缺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在“机场JTP1”发行、上市、交易、行权过程中均严格依照规则充分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豐,一言以蔽之,被告在权证发行与交易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均不存在民事法律赔偿意义上的过错。

  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依赖于信息的市场,信息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与投资信心,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陈某在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买入机场JTP1权证,忽略了12月15日是最后交易日,并把12月22日当作是交易终止日。虽然法院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裁定权证发行方广东机场集团不存在过错,但我们也必须反思有关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即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更多的内容属于“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一种诚信、体贴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到本案,谁应该向市场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即除了作为控股公司的广东机场集团,以其股票为标的而发行的证券衍生品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如何把握,是否已经达到了尤金?法玛所指出的“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

  从本质上讲,证券认沽权证市场就更是一个风险交换的场所,也是一个信息博弈的场所,信息掌握程度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交易风险的大小。豓法律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责任制度的设计,证券法律责任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直接相关。笔者认为,认沽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比证券等金融产品本身具有更高的市场风险,在这样的前提情况下,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豔,应该对认沽权证的发行者及发行产品标的关联者提出比一般证券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和精细的义务,而这种诉求在现有的法治资源与架构体制下应该可以得到实现,那就是应该依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确立的信息披露标准对“机场JTP1”的发行方和关联方进行司法审查豖,而不是选择适用对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较为模糊的和更为原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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