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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司法启示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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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视行动和变化

  杜威认为,人们的全部生活经历就构成了“经验”,而这种“经验”的获得与行动是分不开的,在强调知识的重要性时,杜威也更强调行动在认知方面的重要性。“有机体通过自己的行动,与环境相互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经验便形成了。;-这也就是杜威的认识论。他与马克思所讲的实践之后获得认知,进而指导人们实践的方法是异曲同工的。也正是由于杜威对于行动的推崇和对实践的鼓励,将知识置于始于行动的经验并返回经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其实主义一也才与美国民众的务实精神密切相关,并且由此而成功的推出了知识价值的效能论。事实,杜威不仅是这么说的,同时一也一直身体力行。在杜威所创办的学校中,杜威亲自给学校的孩子们规定他们所必须完成的实践课业任务,例如学习盖简易木板房,在模拟的原始洞穴中生活并学习构建宿舍等多项实践能力的课程。由此可见杜威对行动和认知的重视。

  三、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司法启示

  在传统的法律运用过程中,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更加注重的是从法律到实践的推演,执着于从法律之中寻找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良方。但是,客观的社会关系却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相对于这种灵活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其现实问题,法律条文所确立的规则就显得僵硬滞后。在这样的情况下,试图从法律中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答案的司法机关就常常会感到无奈,进而感叹立法的不完善。然而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在确立了一部法典之后,不久就会遇到各种关于法典本身问题,同时法典的不全面和滞后性也会逐渐凸显。正如民谚所言:“在现实面前,法律总是粗陋的。”立法机关总是在疲于应对如何修复与完善法律,因此也就产生了我国的司法解释条款冗长繁杂、没有司法解释就不能适应法律的特有现象。就这样,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在从法律到实践的推演过程中就形成了这样的怪圈:立法机关有着推出不完的司法解释,然而司法机关却总感觉立法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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