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学 > 正文

法学的毕业论文(第4页)

本文共计8084个字,预计阅读时长27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五)行使好对未成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确立,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附条件不起诉确立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既要体现其特殊性,又要遵循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首先,正确区分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符合起诉条件的,由于犯罪嫌疑人罪刑轻,有悔罪表现的情况,设置一定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待条件实现后不起诉才真正完成。而相对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不需要设置任何条件就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这需要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正确把握。其次,严格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开展的试点工作与新刑诉法最终确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差距,可能导致按新刑诉法的规定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要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第三,细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由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随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情况的变化,随时面临着提起公诉。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设置就更具有特殊性。比如附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怎么制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意见后,相互之间意见有矛盾该怎么处理,如何对第273条第2项中“情节严重的”作出界定,如何明确检察机关在考验期内监督考察工作的内容等,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第四,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先期的试点中,案多人少、内部审批程序复杂、案件承办“战线”长、工作量大、考核机制的不完善等往往会影响办案人员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的积极适用。因此,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等机制,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用。

  (六)构建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特别程序中以三个条文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在检察环节可以由检察人员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规定,改变了之前确立的办理当事人和解案件的检调对接方式,对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根据前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三条法律规定构建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办案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必须思考并解决的一个检察实务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的,但自愿真诚悔过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并非是简单的以赔偿换取宽缓的处理。

  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条文适用方面的解读性宣传,尽可能消除社会民众误认为刑事和解就是“以钱赎罪”等负面影响。其次,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把握好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界线。只有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之后,检察机关再被动进行审查,除非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力重大的案件,从化解社会矛盾和宣传教育的角度才可以主动听取意见,主持和解。第三,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时,不再适宜引入人民调解组织一起参与。第四,为确保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依法开展和有序进行,应当就具体的程序和方式等流程性架构及内容作出理性设置。第五,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工作。根据以往的实践情况,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移交或者提交和解协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检察机关主持制作,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和解协议书,载明各项和解内容,特别应列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何种方式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双方达成和解是否出于自愿、被害人一方是否愿意谅解并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等。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保证,确保和解协议的顺利执行,以防诉讼资源的浪费。第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监督检察,并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以及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与沟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