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毕业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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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刑诉法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为进一步扩充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三是新刑诉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给公诉权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先,新刑诉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应范围的同时,仅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并且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基础上遵循诉讼规律,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支持公诉。其次,新刑诉法在一审程序中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检察机关根据审判人员的召集需要出席。同时,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一审程序中增加了“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这就强调了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的双向职责,在要求检察机关在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经验的同时,做好量刑证据的收集和量刑意见的发表等工作。在刑事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阅卷,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而且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对于再审程序,新刑诉法明确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避免再审案件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
(三)对诉讼监督权的全面强化
在侦查监督方面,为了改变我国侦查权过于强大且缺乏制约监督机制的局面,新刑诉法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首次确立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申诉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权限,以期借力检察监督强化当事人对侦查权的制约。同时,新刑诉法通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规定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监督纠正,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批捕方面,新刑诉法规定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为了保证逮捕适用的准确性,审慎剥夺公民的自由权,改变以往行政化审查程序易造成偏听偏信的局面,增加审查批捕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辩护律师参与的环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必须听取意见。另外,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新刑诉法增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
在审判监督方面,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确保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量刑程序合法性的监督;规定在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监督。在执行监督方面,新刑诉法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有关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书时,应当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此,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定位为同步监督,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利于法院裁判的稳定和执行机关的严格执法,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稳定。
检察职能面对刑诉法再修改需作的应对
在对新刑诉法中涉及检察职能的调整内容进行梳理后,笔者清晰地发现,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对司法机关来说,受到挑战最大的无疑是检察机关。因此,如何在新刑诉法的实施中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不仅需要更新执法理念,真正树立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意识,而且还需要做好工作机制、制度建设、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物质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应对。
(一)强化人权意识,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制度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促进逮捕与羁押相分离,防止超期羁押,降低羁押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检察机关应结合近几年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试点工作,进一步细化该制度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一是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和方式。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审查。二是应明确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对象。应当排除累犯、惯犯以及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要限定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观方面恶性小、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应明确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后一段时间,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逮捕的适用条件以及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四是应明确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符合条件的还必须讯问,同时还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时,检察机关不应该仅仅审查书面材料,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五是应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程序,包括明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部门,对变更强制措施有意见分歧时的处理和决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有异议时的救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时的处理,规定检察机关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期限,以及对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跟踪回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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