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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伦理学批评之管见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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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把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文学批评中来,更确切地说,聂教授认为文学也应该成为伦理学的批评对象。他说:文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伦理学批评的对象,主要在于文学利用自身的特殊功能把人类社会虚拟化,把现实社会变成了艺术的社会,具有了伦理学研究所需要的几乎全部内容”(聂珍钊18)。伦理学与文学的本质方向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是以写实(现实)社会还是以虚拟(艺术)社会为反映或表现对象的问题。这一看法无疑是精辟的。伦理学与文学本是两门互为独立的学科。

  加之,新时期以来我们所引进的外来批评多是美学或者文化学意义上的批评,而对文学本应所具有的道德层面上的意义不但采取回避态度,而且在无形中似乎还形成了这样的一种观点,即倡导伦理道德是说教文学、功利化文学,甚至政治性文学的代名词,真正的文学创作和研究是应该远离这块是非之地的。故而,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把文学与伦理学深刻地联系起来。可是,如果仔细分析、推敲起来,在各门类的学科中,与文学离得最近、关系最为密切的可能要首推伦理学。哲学、宗教、神话等学科曾对我们的批评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但比较而言,它们与文学的关系则更为抽象、间接了一些,因为它们所关注、探讨的更是一些形而上学或非理性的问题。当然,这里并没有作出什么价值评判,只是说明近亲与远邻的关系罢了。

  作为一种独立的批评理论,“文学伦理学批评”可能还存在一些有待于继续思考、完善的地方。但是,其从伦理学领域进入文学的研究视角,则使该批评方法因抓住了问题的本质而具有某种相对恒定的意义。换言之,从“人伦”角度展开对文学的想象和分析,或许不是最新的,但却有可能成为最为合理的研究方法之一。

  二、缘于“伦理’,又超出传统伦理学的宽泛概念

  “文学伦理学批评”虽然源于伦理学但它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一个以传统“伦理”为依托,同时又必须不断扩展‘伦理”内容的开放性概念。它除了继续强调和坚持文学对社会的净化功能以及批评家的道德责任感外,似乎还应该包含如下的含义:其一,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对象是文学作品中表现出来的“关系”及其存在的“法则”。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存在是以种种“关系”方式以及为维系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法则存在的。如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方式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么,为了维系这种关系的正常运转就必须要有一系列相应的“规矩”出台。事实上,伦理学研究的就是这些关系及其为维系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法则。或者从狭义上讲,伦理学就是研究“伦理”、“人伦之理”、“做人之理”,即有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因为“伦”的本义也就是“关系”或“条理”,古人说的“无伦”,也就是指人与人的五种主要关系,或者说条理,即所谓“五常”,或“纲常”(何怀宏8)。

  简言之,伦理学主要解决的是“关系”以及与这些关系相关的“法则”等问题。文学则是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甚至人自身的灵魂与肉体等之间关系的一门学问。正如前文所言,文学作品中反映出来的“关系”(伦理)及其存在的“法则”(道德)实际上与伦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致的。其唯一的区别只在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而文学批评的对象存在于想象虚构的世界之中,但这个想象虚构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实社会的一个折射或反映。在这种意义上讲,“关系”及其存在的“法则”就成为了文学作品最基本的组织构造。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观照和诠释文学作品中所表现或再现的这些“关系”,实际上就是想从根本上来揭示文学作品存在的理由、方式及其功能。

  其二,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内容聚焦在作家、作品以及读者的价值取向,即道德倾向上。聂教授在他的“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一文中,从作家与创作关系、作家的创作、读者与作品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界定。①聂教授的这些界定无疑是正确的。首先,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唯物主义的反映论认为,文学作品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时代的与作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会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文学作品里;其次,即便是从作者采用的叙事技巧中,我们也能窥见作者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取向。如现代叙事学认为,任何一位作家在创作时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视点”(p〇intofview)。根据杰拉尔德。普林斯编写的《叙事学辞典》的解释,“视点”是指感性的或理性的立场,叙述的情势与事件据此得到表现(Prince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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