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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哲学传统的轨迹:马克思、索莱尔和萨特-马克思、索莱尔和(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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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莱尔的理论技术是一种社会行为的概念,它的取向不是追求利益的目的的理性模式,而是一种创新的模式。在他研究维科著作时,他就已经认识到了人类创造性的地位,而且,他按照道德理论改变了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各种创造性的观念综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历史时代的文化视界,而它们主要是通过确定伦理之善和人的尊严的观念而组合到一起的。索莱尔在下一步就是要将这一理论框架更加精确化。在这一步,他也受益于对维科观的解释:因为社会阶级之间根本就没有衡量伦理之善的公认标准,因此,创造性观念的历史过程就采取了阶级斗争的形式。社会阶级不停地用更普遍的词语来努力表述他们的规范和荣誉观念,并证明这些观念对于整个社会道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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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适宜性。但是,出于只有权利媒介中才能为特殊的观念找到一种具有涵盖性的表达手段,阶级斗争就不可避免地采取了冲突的形式:;

  “在集团斗争中形成。可是,维科认为,这些斗争根本不是一个类型,当代者常常忘记了这一点,存在着旨在夺取政权的冲突……也存在着为获得权利的冲突。后一种斗争仅当在谈论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时才可能被考虑到。为了避免误解,我们也许应该把这种斗争叫做‘为了权利的阶级斗争’,并要进一步指出,它们以法律理论之间存在的冲突为原则”(16)。;

  当然,这一原则在任何具体方面都没有揭示出法律规范和特殊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而“阶级斗争的性”应该就是源于它们之间的社会对立(17)。因为,迄今火止所揭示的一切只表明,社会集团在将他们的伦理之善观念纳入社会冲突领域之前,他们常常必须氢这些转化成法律概念。与作为一种最初关怀道德理论之马克思主义思潮的“伦理”相遭遇,这就驱使索莱尔进一步论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索莱尔显然没有直接接受这一新的法,即努力把马克思理论严格地奠定在康德伦基础上,而是对之进行了一种黑格尔主主义的独创解释,最终得出了一个关于我们日常道德观念性质的经验假设。在这个意义上,索莱尔把被压阶级一再纳入一个法律冲突的伦理规范追溯到青年黑格尔用“自然伦理”概括的特殊社会生活领域内的情感经验:在家庭中,每一个人都通过“互敬互爱”(18)而获得一种道德感,而这构成了他们后来善于伦理之善的观念核心。所以,这些成熟的道德概念无非代表着社会普遍化的、个体在孩提时代就能够通过经验而获得价值,这些价值属于“值得尊敬的生活(19)”的构成条件。但是,这些隐含在情感中的标准和规范并不能“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即使它们成为集体道德观念的固定构成要素,因为索莱尔明确指出,它们所包含的仅仅是“否定”(20)。这就意味着,仅仅是否定的情感反应才向个体或社会团体显示他们对伦理之善的构想。在索莱尔年来,道德代表着的有伤害和侵犯的情感,每当我们遭遇在道德上被认为是不可辩护的东西,我们就用这些情感来作出反应。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必须用否定的情感与肯定的规范设定之间的基本差异来加以衡量。;

  到这里为止,索莱尔所阐述的阶级之间的权利冲突观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他现在认为,促使被压迫阶级进行持久道德斗争的动力,是受到不公正对待和屈辱的集体情感。社会集团的成员通过家庭之爱而获得的伦理要求,现在采取了不公正对待的社会情感形式,并以某种方式涌入社会生活过程,以致于它们必然引起与占统治地位的现存法律规范系统的冲突。为了表达这一观念,索莱尔在概念上区分了“历史(形成)的”和“人的”(道德的)的权利基础:;

  “因此,作为全部社会组织的历史的权利基础,就和教给我们道德的人的权利基础发生了冲突。这种对立可能长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当对被压迫个体的辩护比社会依赖的传统更加神圣时,常常就会出现冲突。”(21);

  无论如何,这种思路也显示了索莱尔是把他的阶级斗争的道德理论模式建立在相对主义的狭义权利概念基础上的。在他看来,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仅仅是对肯定规范的制度性表达,获得了政权的阶级一直都试图把先前被社会蔑视的感情转化成这种肯定的规范。反之,一切被压迫的阶级都努力对抗统治社会的优选法律体系,同时,在它能够与政权竞争之前,也必须创造性地把其(最初只是否定的)道德概念转化成肯定的法律规范。所以,每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都仅仅是体现了不公的特殊感受,出于道德上偶然的理由而当权的社会阶级就拥有这种不公的特殊感受。这种经过权力技术处理的“权利”概念使得索莱尔自己陷入了远望的困境,对法律承认的普遍主义潜能视而不见,而且他对基本理论模式的最后调整也元法改变这一大局。在柏格森生命的巨大影响下(22),他发展了一种社会神话概念,也就是想用他的认识观念来揭示新法律观念的集体创造过程:由于人一开始就是情感的存在,并且可以比理性论正更轻易地直觉到直观的生命形象,所以,最能让被统治阶级把他们的“激越愤恨之情”(23)转化成肯定的法律原则的,不是别的东西,正是那些给不确定的未来以一种生动图画的社会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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