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论文实用【15篇】(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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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背景下对税收筹划的分析
1、解读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先工作。
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当前的税收政策进行研读,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并能对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经营策略、政策以及产业发展政策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而后合理安排各项税收筹划活动。同时,相关人员要积极预测国家的税收政策动向及发展趋势,以便制定各种预防性策略,积极应对各种政策风险。
2、尽量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的条件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选择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对所有的成本和收益进行精确的分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支出,提高成本效益。
3、从具体的细节上进行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出现往往会影响到企业销售货物的策略,以及消费者购买货物的方式,例如某些视同销售行为而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有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账款项,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账款的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中包含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该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入了本年利润,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只有从这些细节入手才能把握住税收筹划的关键之处。
【参考文献】
[1]张媛.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xx(7)
[2]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齐鲁珠坛,20xx(2)
[3]王戌青.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J].财经界(学术),20xx(7)
税收的论文8
一、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问题
税收优先权即税收之债优先权,是指税收之债和其他债权同时存在,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于某些债权而受优先清偿的权利。我国20xx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众所周知,国家根据公益优先的原则,为保障税收的及时实现,在公法(如行政法和税法)的内容和程序设计上,往往把税收之债置于优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地位上,从而形成税收优先权的理念。但由于现代社会民本观念的不断增强,使税收优先权的内容和实现程序,朝着更加尊重私权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方向发展。这样,税收优先权在世界各国似乎有弱化的趋势。
税收优先权制度内容的设计,只有在税收之债和其他民事债权同时并存,且在相互冲突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不仅存在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而且存在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一)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税收征管环节中的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的征收,在税收征管环节可以向纳税人催缴税款、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尽管我国税法没有明确上述征管措施的优先效力,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它们事实上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不妨分别称之为:税收请求优先权、税收担保优先权和税收保全优先权(日本法上叫扣押优先权)。在纳税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在债务人同一财产上,发生权利并存与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这如何解决?
(二)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税收之债虽然属于公债,但从其财产法律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看,应定位于民事债权为宜。既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之债的优先权,那么,它就有可能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相对于税收之债而言)之间产生并存与冲突。而根据我国民法设定的几种情况,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有以下种类:
1.特种债权,又称先取特权。此类债权因债的性质而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资格,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担保债权。由于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排他性权利,故又可称为担保物权。此类债权因被担保而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资格,如抵押权。
3.预告登记人债权。此类债权因债权人办理预告登记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如20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该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