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论文实用【15篇】(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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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有特别规定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情形,此时,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就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的规定,即设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劣后受偿。而与此相反的法律特别规定也有,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债权反而绝对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如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吨税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的规定等。这两种情况属以设立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受偿次序原则的例外。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是把留置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置于同一水平上,这是不妥的。在国外,留置担保属法定担保债权,而法定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是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特别平衡。所以,一般将其置于特种债权的范畴,从而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否则.如由提供了加工承揽、保管或运输等保值与增值服务的债权人,来代替债务人承担税收义务,这不但不公平,也会使留置权制度的功能丧失。
3.税收优先权与预告登记人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主体通常是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从法理上来看,债权人通过登记取得物权,而非债权。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债权人,把债权物权化,从而限制房产商的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房产商是无权处分商品房的,因为其所有权已不属于债务人,故税收优先权无从谈起。
4.税收优先权与关系人债权。关系人债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关系人债权优先受让性,是基于同一物上,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原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基于“债权物权化”的原理。所以.出于对关系人这个第三人利益的考虑,税务机关一般是不能对涉及关系人利益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税收优先权的,否则,会产生侵犯第三人物权的法律后果,除非在征得关系人同意的纳税担保的条件下。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关系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是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这不是优先受偿权,而是优先受让权。
税收的论文9
一、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壮大的有效保证,一般来说,企业通过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来实现外部融资。我国税法对这两种融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权益筹资的方式融资时,分配的股息属于税后例如,但是当以债务筹资方式募集资金时,筹资的利息来源于企业的税前阶段。因此,企业在外部融资中注重比较利息率与税前利润率的大小,后者大,以债务方式外部融资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率。除了以上两种融资方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还会采用多种融资方式,比如融资租赁等。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的形式下,企业资金调动更为灵活。而且国家规定融资租赁方式租回的设备折旧年限可以按照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中较短的时间来执行,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帮助企业加速了折旧,再加上租金和利息都是在税前扣除,就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选择不同的注册地可以达到不同的税收筹划效果。因为不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企业在注册时要做好前期理性分析,透彻研究不同地点的税收优惠幅度再加以选择注册地就可以合理节税,同时也是响应政府号召微观上为政府实现战略布局做贡献。
选择不同的投资形式和组建形式可以到达不同税收筹划效果。公司形式的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是双重纳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之下有所不同,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从债务方面,公司形式的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此外,在公司扩大经营选择母子公司还是总机构,也要考虑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不同,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销售免税期和其他优惠政策,但是需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虽然不能享受很多税收优惠但是确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