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论文范文 > 正文

试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本文共计4487个字,预计阅读时长15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试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却越来越多,直接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坏境,最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本文通过分析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以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提出完善该规制制度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相对优势地位 滥用 反垄断法

  一、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一)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

  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对优势地位一般是指在市场中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某些情形下,在与对其有依赖性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具有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相类似的支配性影响力,该经营者与依赖其交易的相对方相比即具有优势地位。相对优势地位不是横向的,而是纵向的,是经营者在上下游之间的交易中所形成的。一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时,另一方就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

  经济优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优势;另一种是相对优势。绝对优势也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对某一商品的产量、价格等要素的控制能力;相对优势是指经营者由于某些商品的特性或是其他原因,在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过程中,具有的相对经济优势,这种优势虽然不像绝对优势那样能够对所在的市场造成影响甚至是控制这个市场,但是其在所处的特定交易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决定交易的一系列内容。

  (二)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基础——依赖性

  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依赖性”作为认定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标准。法国学者达蒙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拒绝与另一个企业进行交易,而导致后一个企业在不愿意接受交易条件而另行选择其他交易对象时没有足够、合理的选择,那么前者就具有相对优势地位。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当交易相对方没有其他足够、合理的选择时,就说明交易双方存在依赖关系。也就是说,当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关系时,被依赖的经营者就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是不同的,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强调市场份额,而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强调的是交易双方的依赖关系。这样的依赖关系的存在使得一些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某些交易关系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交易双方依赖关系的形成,按照黄铭杰先生对其所做的分析是源于资产专用理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利用专项资金的投入,以此与相对优势方建立一种信赖关系,表明很有诚意地长期保持交易关系,但这却不能保证相对优势方事后不变卦。

  二、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必要性

  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虽然还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来支持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但是从当前的现实经济环境和法律生活环境来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还是相当有其必要的。

  首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对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我国设立《反垄断法》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公平、自由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对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限制或是阻碍的后果,《反垄断法》就应当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拥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若合理地利用其优势进行市场交易行为,一般不会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但是若“滥用”,则势必对竞争造成损害。如:大型零售商向一些中小型供应商不公平、不合理地强迫收取通道费的行为,使得中小型供应商进入市场难度加大,甚至成为其进入市场一道经济壁垒,导致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却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进一步确立其垄断地位提供了条件。因为这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具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大型零售商所开除的通道费,并且也可能与之签订垄断性的排他协议,导致中小型供货商难以进入零售流通市场,限制甚至是排除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滥收通道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供货商市场的自由竞争,导致垄断状态的产生甚至是加剧。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有规制的必要性。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