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代结婚实质要件之评析(通用8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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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发挥道德风俗的人伦教化作用
我国传统社会把婚姻家庭看作是人伦中心,认为道德的人伦教化对推行礼教和稳定家庭秩序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表现出一种泛道德主义的文化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传统道德文化的泛道德主义逐渐被非道德取代,并且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道德文化的变迁带来的震荡使中国婚姻家庭伦理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人们忽视甚至取消了对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婚姻家庭问题的道德审视和道德评价。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价值观的多元化趋势不可避免,对离婚、婚外情、非法同居等现象持不同态度也是很自然的。然而,这一形势必然导致道德控制的相对弱化,使各种反常婚姻现象和家庭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加强研究婚姻家庭道德的价值导向和具体道德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新型的婚姻伦理道德体系,动员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进行新道德的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及其伦理建设的当务之急。同时需要在城乡广泛开展婚姻家庭破旧俗树新风活动,大力提倡现代社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婚姻伦理和人们婚姻生活的现代化、文明化。
(三)有效发挥法律行政的保障强化作用
婚姻伦理的现实贯彻固然需要道德风俗的教化的软控制,现代“法治”社会还需要法律和行政的强化的硬控制。婚姻法律可以保护和传播社会主流婚姻伦理,直接赋予某些婚姻伦理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使之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施和推行。我国历来有用行政手段管理婚姻家庭事务的传统,现在也不能丢掉这个手段,只不过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政策,采取新措施,引导婚姻家庭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面对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各种反常家庭现象和婚姻问题,今后行政机关需要转变管理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论我国当代结婚实质要件之评析 篇2
摘要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和夫妻财产制度弥补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与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原《婚姻法》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家庭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旧婚姻法的缺陷日益显露,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出,它的出台较好地弥补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作出了一些符合杜会要求的新规定,可以说新婚姻法是一部更为科学、更为系统的法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离婚制度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提出拙议,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妻的离婚制度
传统上我国的婚姻一直处于超稳定状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对于婚姻的聚合与解体已经很难茼单地评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纪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首先就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论述。
(一)修改前的离婚法定条件
1980年实施的婚姻法对离婚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在对要求离婚的当事^进行判决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于离婚的唯一标准。这一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因为它一方面沿用了I950年制订婚姻法中的“自由离婚”原则;另一方面又确立了“破裂主义”原则。同时,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方面,也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这已为十几年来的实践所证明。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条件的改变,尤其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薪体制转轨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的变化,这一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就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婚姻的法律特征看,单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能体现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从立法形式上看,它是采取概括式规定,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