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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周期评价与环境伦理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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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伦理在观念上实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突破,主张非人类的自然存在具有内在价值。从环境伦理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可以推出,不仅有人道的存在,而且有物道的存在。人道源于人性,物道源于物性。从人道必然产生人类之间的行为规范,我们称之为人伦;从物道则必然产生物类之间的协调性原则,如果可以的话,可称之为物伦。人伦就是依据人道待人,物伦就是依据物道待物;待人以人伦,待物则当以物伦。人类的各种生产、消费活动都在人伦与物伦之对立统一中进行,应当在人伦与物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作为人类各种生产、消费活动的立足点。例如,环境材料科学技术的生命周期评估,就是寻找这样一个平衡点的具体方法,在精神实质上体现了在这一科学技术中根本的价值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转变。

  自然不仅是一个有形成和发展历史的系统,而且是一个活的生命整体,一个有独特本质的生态系统。它从原初的状态发展到有人类以来的状态,是经过漫长演化的有规律运动变化的结果,因而具有唯一性。它的组成部分之间,不管是有机成份,还是无机成份,不管是植物部分,还是动物部分,甚或是人类部分,都是构成自然的现在本质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些组成部分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关系,如果这些组成部分及其关系被破坏的程度足以改变现有的内部必然关系,就自然之整体和其为生命系统而言,其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生态系统就不再是原有的生态系统,有生命的自然就失去了其内在的善。自然有其自身的善,也即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因而,首先能够作为环境协调性评价的依据的东西,应是自然本身的整体性。所谓协调,首先是没有被破坏的自然作为整体的存在而具有的规定性。

  环境协调性评价以人、物都具有内在价值为逻辑前提。价值不仅仅属人,同时也属物。之所以说价值属人,是因为在物因其有用性而满足人的需要这一关系中,人是主动的,因其对其需要有自觉意识而趋向其需要,因而是有目的的。但是,在价值关系中,人的目的性是一方面,物的客观有用性是另一方面,两方面缺一不可。人的目的性,因人的自我调控和趋向需要以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目的性,在自然界里的其它生物和各种生态系统或大大小小的环境整体乃至整个生物圈中都存在,只不过它们不以意识的形式而以实际的客观运动表现出来而已。首先,任何生物生命体都是能自我调控和趋向需要的系统。其次,由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生物群落与其生存环境之间构成的有一定组成、结构和功能的生态系统,因其中进行生物生产、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而总是处于不停的运动和变化之中,经过长时间的演化,最终内部各因素之间能够相互适应,相互协调,使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结构和功能,以及物质和能量的输入、输出等可在长时间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并能在外来干扰下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初始的稳定状态,也表现出了自我调控和趋向需要。再其次,从环境的角度看,环境具有整体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一方面环境内部各要素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另一方面,环境内的各要素都是动态的开放系统,各系统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的交换和能量的流动,并在一定的时空尺度内,其输入和输出相等,构成一个动态的平衡。在一定的强度下,当外部输入大于输出时,环境可通过自我调节而使其正常功能不被破坏,实现环境的自净,这都是自我调控和趋向需要的表现。价值之所以属物,还因为物的客观有用性是价值的承载体。如果没有这个承载体,任何价值都不可能实现,因而从很大的意义上说,客观有用性的物本身就是价值。像在人类价值中一样,不仅物是价值的客体,而且人也是价值的客体一样,自然界的各种生物之间、生态系统内部之间、环境与环境之间,它们既是价值的主体,也是价值的客体。“价值不再仅仅是附着于个体生命,至少不是绝对地只附着于个体生命。一个生物体捍卫并享有其自身的、内在于其个体的价值,但同时又对其它生物体和生态系统整体有着工具性价值。不管是工具性价值还是内在价值,都是有投射力的自然的历史成就。”[2]所以,在给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之后,要保住自然的经济价值,必须依据对自然的内在价值认识来维护和保护它,才能达到保护自然经济价值的目的。生命周期评价的宗旨正在于此。减轻环境负荷就是尽可能少地减损自然已经拥有的内在价值,进行生命周期评价就是要不人为地向自然界增加能减少其内在价值的新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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