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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当前的监视居住制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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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可能有碍侦查”的判断标准不清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此,有人担心“可能有碍侦查”会被曲意利用,演变为莫须有的一种“口袋理由”,被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滥用。

  笔者认为,上述担心有一定道理,但要全面看待这一问题,监视居住制度的设计既要保护人权又不能废弃打击犯罪的目的,如何做到两者兼顾是对司法者智慧的考验。以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为例,此类案件主要靠言词证据证实,取证难度大,在案件尚未突破并获取一定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可能有碍侦查”作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当然,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要加以细化、规范,比如明确规定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一是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或者隐匿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如此,则能够实现监视居住制度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效果。

  注释:

  1 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136—137页。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3 孙谦、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应》,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32页。

  4 参见《直面新问题应对新挑战,迎接新刑诉法实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综述》,《检察日报》2012年3月27日,第3版。

  5 陈卫东、高通:《从六个方面重塑监视居住制度》,《检察日报》2012年4月4日,第3版。

  6 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第31页。

  7 吴桂富:《两点立法建议解监视居住难题》,《检察日报》2007年7月13日,第12版。

  8 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第32页。

  9 杨旺年:“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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