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先验辩护和自然主义认识论间的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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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我们承认理性直觉为我们的某些信念提供了先验辩护,但是对于理性直觉本身的刻画却千差万别。比如斯蒂奇(StephenStich)等实验哲学家就借助相关的研究发现,不同的人由于民族、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直觉方面的显着差异。而邦久对此的回答是:某些人所具有的直觉能力不够典型或完善。但是在笔者看来,邦久考察直觉能力时的原型一般都是反思能力很强的哲学家,这就相当于设立了一条过高的标准,使得多数人难以充分发挥这种直觉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先验辩护。
所以,即便理性直觉可以为某些信念提供先验辩护,它们也没法为那些哲学家们感兴趣的命题提供充分的支持。相反,人们有必要借助经验研究来回答哲学家感兴趣的问题。人们将其直觉能力当作相信某个命题的证据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做法,“但是我们相信这些直觉能力的程度是和它们在获取真理方面的经验证据成正比的”。换言之,人们关于这些直觉能力在趋真性方面之可靠性的经验记录完全决定了他们对于这些理性直觉之辩护效力的信心。
三、先验辩护和经验辩护的关系
当前用于论证“先验知识存在”这一观点的策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对先验辩护进行概念分析,然后试图找出某种满足相关分析的知识类型;第二种是首先确定某些先验性的标准,接着给出一些满足相关标准的知识样本;第三种是指出知识论中彻底的经验论立场所包含的缺陷,接着论证先验辩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优势。
普特南认为,当且仅当一个信念不可能被任何证据所反驳,我们才认为这个信念得到了先验辩护。他将矛盾律看作是得到先验辩护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合乎理性地拒绝接受它为真。但是,普特南的这一看法面临着两方面的质疑:首先,他没有告诉我们逻辑规律究竟是否需要任何证据。“为了能够以先验的方式相信矛盾律不可能被合乎理性地修改,我们必须首先以先验的方式表明没有排除任何事物的理论不是一个真正的理论。”
其次,他没有区分“针对经验证据的不可修正性”和“针对任何证据的不可修正性”。如果一个信念能够在没有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得到辩护,那么它同样是独立于先验辩护的。而第二种策略是论证某些信念所具有的特征不可能通过经验辩护来获得,因此只有先验辩护能够赋予其这些特征。
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是关于一些必然命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知觉不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帮助我们确定与某些抽象对象相关的命题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态地位,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关于这一命题之真值的知觉知识。换言之,关于一个命题的、一般性模态地位和它的真值的知识是相互独立的。康德关于先验知识的论证是基于一个存疑的前提,即“如果一个命题P的一般性的模态地位仅仅能够以先验的方式获知,那么关于P的真值也只能以先验的方式获知。”
而他将必然性与先验性这两个概念缠绕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们难以获得关于非模态命题的先验知识。作为第三种策略的代表人物,邦久认为彻底的经验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怀疑主义,而许多信念在内容上超出直接经验所能确定的范围,它们是通过那些得到直接辩护的信念而得到(间接)辩护,这样一种衍生性的推理是得到先验辩护的。
与此相对应,用于驳斥“先验知识存在”这一观点的论证策略也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给出对先验知识的概念分析,然后指出没有任何知识类型符合这样的分析;第二类是对所谓的先验知识进行经验性的说明;第三类是揭示出在先验知识和我们对于知识的一般性要求之间的冲突。比如,AlbertCasullo指出,我们没有理由对先验知识设立一些特殊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对于经验辩护却又不适用。
如果我们坚持这么做,那就必须为设立这些标准的恰当性进行论证,否则我们对于先验辩护的刻画就存在缺陷。Mandrefi也认为我们不应该在分析先验知识的时候要求先验辩护是不可修正的。因此,一个获得先验辩护的信念可能是假的,我们不能从“认知者S从来源A所得到的信念P是可修正的或认知者S从来源A所得到的信念P是可反驳的”这样的前提推出“来源A不能够为认知者S提供关于信念P的先验辩护”这一结论。而就第二类论证而言,我们至少承认许多所谓能够“以先验方式获得辩护”的信念实际上也可以通过经验方式获得辩护。所以我们必须记住,一个信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认知辩护,基切尔甚至认为某些经验证据能够胜过非经验来源所提供的认知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