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康德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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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还应该再思考一个问题,即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它究竟有无价值?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要以“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出于爱好是否可能”为前提。这个问题即是说,一个行为能否同时以义务和爱好为动因。这是否意味着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伴随有爱好,就可以断言该行为既是出于义务又同时出于爱好?显然不能这样认为。因为“出于……而行动”表达的是促使一个行动产生的规定性根据、决定性的原因。也许,大众的观点能接受“义务”和“爱好”共同为有道德价值行为的主观规定根据。但是,在康德看来,“出于义务而行动”、把义务和善良意志当作行为准则,从而敬重法则,把“所有的质料原则都抛开了”。质言之,在康德看来,义务作为行为的“动因”,具有排他性,它排斥了其他任何质料原则作为行动的动因,但却未排斥诸多质料原则作为行动的动机。甚至可以断言,任何作为动因的实践原则都是排他的,但也同时容纳其他的原则作为动机。从而,对于康德来说,“一个行为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是不可能的,而问这样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本身就提错了问题。
四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在普通道德理性知识中,康德对一个行为如何普遍必然地有道德价值的探讨,结穴于“出于义务的动因做义务要求的行动”这一点。他虽未明言、却隐含了“出于义务的动因”是一个义务要求的行为普遍必然地有道德价值的唯一充分的原因。当然,出于义务的动因,即意味着是善良意志规定的。从而,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仅仅由善良意志规定的、仅仅出于义务的动因而做出的义务要求的行为,即是普遍必然地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在此,那种把“出于义务”当作是行为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的观点,以及“只有完全排除掉爱好,行为才由义务规定、才具有道德价值”的观点,都是对于康德的误解。这里的关键在于它们没有抓住康德对动机和动因的区分,把“伴随着爱好”和“爱好作为动因”混淆起来了。明确这些区分、澄清康德在行为的道德价值观念问题上的观点,对于恰当理解康德的学、消解其“先天严格主义”的名声,以及康德伦的大众化和实际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康德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第4页) 篇2
一、康德目的论的含义及特征
康德在其第一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哲学“就是有关一切知识与人类理性的根本目的( teleologia rationis humanae ) 之关系的科学”; 其第三批判即《判断力批判》就是关于目的论的。可以说,目的论是贯穿康德批判哲学始终的,并且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到底何为康德目的论,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这是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目的论( teleology) 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telos”是宇宙中每一个事物各自趋向的“终点”( end) ,而事物朝向“终点”的运动是有助于提升该事物的幸福或促进它更好地生存的状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目的因”( finalcause) 是与“telos”几乎等价的概念,二者通常被当作同义词使用。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事物运动的四种原因,即质料、形式、动力和目的,其中形式、动力和目的“常常可以合而为一,因为形式和目的是同一的,而运动变化的根源又和这两者是同种的”( 《物理学》198a25)。对于“目的”与“形式”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还进一步谈到: “既然自然有两种涵义,一为质料,一为形式; 后者是终结; 其余一切都是为了终结,那么,形式该就是这个目的因了。”( 《物理学》199a30)康德的“目的”概念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这从他对“目的”、“合目的性”概念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康德说:“既然有关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作目的,而一物与诸物的那种只有按照目的才有可能的性状的协和一致,就叫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简单地说,所谓“目的”,就是一个客体之所以为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这个“现实性的根据”不在客体之外,而就在客体的概念之中。这里的“现实性的根据”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事物的幸福状态,或有利于促进事物更好地生存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