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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问题与纠纷处理方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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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停工期间的确定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注意: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三、建设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工程竣工结算的确认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注意: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但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

  2、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利息从约定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3、“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的确认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5、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四、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建设工程的担保与工程保险

  1、承包人履约保函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母公司保证或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注意: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可以拒付工程款。

  2、工程保险发包人自行投保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发包人也可通过招标或谈判统一指定保险人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可以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和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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