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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问题与纠纷处理方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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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3)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无效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款的结算及法律责任。(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注意:(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七)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注意: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和方法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建设工程垫资本金及利息的规定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二、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延误、顺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注意:当出现合同的约定的上列情形,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3、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注意: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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