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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心志哲学蕴含毕业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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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可以看到他如何在一个纷乱的时代寻找着普遍有效的原则,并且认识到它,与之同一化,将之建于自己之内,通过自己的自我修炼将之展现出来。从哲学上来说,他并非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是什么主体主义者,个人人格主义者,他所持有的哲学也不能归于人们所说的“主体哲学”。一般地说来,人们所谓的主体哲学对于解释屈原是一过于狭窄的框架。他这一原则自成论证,自成证信。在它与道德主体之间是一种具体的、活的和内在的统一。它被寻找,被探问,而后被发现和被解答,通过主体内外进行的一个自我反思过程达到意识,而这一主体已经以这一原则的名义进行认知和行动。这一自我反思过程因之是自我意识的形成,既是对这一原则的自我意识,又是对行动主体的自我意识。而以此普遍性的原则也就成为主体的原则,成为主体自己的内心信念,人们有时也称之为良知。这里是一个内在化过程,是自由的产生与实现。内心自由的原则被加工而成,心志现在成为提供尺度的,规定着行为或行动。与之相反,太卜詹尹批判地分析了的那些东西:物、智、数、神,以及龟策,是不可靠的,有缺陷的,甚至是行不通的。通过和太卜詹尹的交谈,屈原的信念得到了加强,更好地说,经过了升幂。行动的尺度是主体的心志。主体从自己的心志来规定自己。他的意志确信自己正当,自律地引致行动。个人主体性原则首次得到发现,不仅找到一种建言的讲法,而且找到了一种设准的讲法。这在那时是一种不同寻常的东西。在屈原那里,这一原则是作为对他的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引入的,这些问题构成一种重大的发问:我该何去何从?

  这是关乎他的道路的发问。事情一直涉及道这个概念。太卜詹尹所表述的准则也属于这一层次。这是值得留意的。这同样能够说明为什么这一原则绝不是唯我论的,绝非唯意志论的,也非单纯直觉式的,不能从心理主义解释的。对此“心———志”这一连接便是证据。“志”意味着思,指向理性思维。“志”在屈原那里也表示意志,但却恰恰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意欲。“志”在他那里是一系列行为准则。而在他那里重要的是这点:主体的意向和主体的意志都只是属于天地人的统一体,它们在自身内凝聚这一统一体,分有这一统一体。伟大的个体之能在世间如日月,也只是因为他们一直造访泰初之源,不断呼吸元气,并且清楚告诫自己不为之先。屈原把自己统一于壹气之和德,而那对于他来说才是正义,真理和美,是道本身。作为个体行动的原则,心志实存于大道,而大道之可及只有经由求索、问询,经由诗与思。这是一些路径,它们如同屈原发现的那样并不那么平坦,而却可能很长很长。这样看来,这一个体主体的原则终究须得理解为是超越主体的,超越个体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本体论性质的。屈原可以说是走在本体个体化的时空。他的诗与思既是最高主体性的,又是最高超主体性的,既是最高个体性的,又是最高超个体性的。他之达到自己的高度,是由于他把这些向度统一地设计起来,完善表现出来。个体性向着明朗天空开花,是因为它不割断自己的本有根蒂。个体性方面与本体性方面的这一贯通是屈原创作与人生的灵魂,通过使之展现、扩展,聚集、晶结,屈原立意特立于一切,但又与一切共生。他强调自己的自我修养,他的修养过程在于使个体性的东西和本体性的东西自觉统一起来,是从前者达于后者,又是从后者达于前者。道德、吉凶与生死这样一来,屈原所走的道路,现在就行进到它自己那里,因此而是自在而自为的大道。这样一来,我们的诗人现在就有可能与必要,从自己出发按自己来行动。他的心志是正,是真,是美,因为他的心志是一个体化的本体物,一种本体性的个体物,假如我们可以这样来形容的话。而这一统一的双重物,或这一双重的统一物,则既是在他之内,又是在他之上。这也就是他让自己加以接受、又让自己加以践履的那种可能与必然,自愿加以接受和践履的可能与必然。

  从现在起一个原则被确立起来,王船山在《楚辞通释》内将之概括成“君子自行其志”。然而这一原则绝不是一种单纯主观的东西。这点再次加以强调是必要的,因为屈原在上世纪80年代被一些研究者树成了他们所主张的主体性的象征。在《卜居》行文内这一原则构成对屈原所提那些问题的最后回答。那些问题含有对于奴颜婢膝,对于伪善,对于贪婪,对于虚荣心,对于随波逐流,对于工巧阴险等等的明显厌弃。不被屈原看高的是被上流社会趋时者们视为幸福的一切。他所崇敬的是可名之为正的东西,例如正直、正言的东西。这是主体的行动所围绕的枢纽,而非一般所称幸福的东西。正当与幸福之间的联系是一种仅仅相对性的、或然性的联系,而非绝对的、无条件的联系。正当有可能不依幸福发挥作用,因此恪守正当的东西和获取幸福可能不是同一物,因此恪守那一原则也可能意味着承受沉重的运道。按照你的心意与志向行动,这在屈原那里意味着在正当与幸福之间明确做出选择,意味着选择前者。这恰恰成就他的伟大,因为唯有这样才是合乎道德与伦理的。这一原则可能面临一种情形,在那里正当和灾殃纠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形下伦理主体将自愿决定来符合这一原则,因而迎向不幸。伦理主体将从自己出发这样做,并不要求他人也这样做,虽然说他们同样具有这种禀赋和能力。就是在这一方面这一原则也是以自律精神草写出的,在屈原那里这又构成一个特出的方面,他最终选取了一条导致他受苦,导致他死亡的道路。与我该何去何从这一发问相连,屈原也曾问“孰吉孰凶”。对这一发问的回答依然是包含在这句话之下:“用君之心行君之志”。们把这句话加以形式化,将之视为一条哲学伦理学原则。对这一原则屈原令人惊赞地保持了忠贞。他恪守这一原则同时也面向不幸和苦难。他的发问须看作是命运性的,他的回答亦然。这一对应关系显示出正义所要求的那种必然性。王船山在《楚辞通释》内曾这样来解释:“亢龙虽有悔,而不失其正”。这一解释自然是依据《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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