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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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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我们的进进了一个权利的时代,“正确地讲,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一个权利发展明显的时代。”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公益诉讼有了很好的文化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赞同和承认人们行为方式多样化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尊重人们的“个人偏好”和个人选择的,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偏好,是由于作为“理性”的人总在追求着自身利益或价值的最大化。影响这种“最大化”的因素不仅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个人爱好、爱好、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比如有的人总是自私,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从不往做;而有的人持守中庸之道,做事中庸之道;但总有一部分人凡事爱较真,追求正义、公正,对于违***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就是不能容忍,你可以以为他们爱出风头,或者追逐虚名,但事实上这一部分人是客观存在的。他们经常不计较个人得失,甚至玩命地与损害公共利益、践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他们的行为也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吻合,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等。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正当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题目。我们的法律应该既支持“各扫门前雪”,

  又支持扫除“他人瓦上霜”。所以,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条可行性途径。

  第四章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公益诉讼整个阶段都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公益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题目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本人以为,针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规定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有利于尽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过乎是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来达到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中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应该有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扫除阻碍公益诉讼制度的各种障碍。

  第二节 预防滥诉的原则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特点,是公民都可以依法起诉违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违法主体及其行为,由于原告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不排除一些滥用公益诉讼诉权以达到其它目的可能性。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遏制上述现象的发生:

  1、报告制度。即公民可首先将严重违害公益的行为向相应的行政治理部分报告、检举,假如有关部分在规定期间内对报告、检举不予处理或答复的,或处理得不满足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法院把关。法院在正式收到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书后,应对起诉的进行审查,以保证所控违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鉴戒行政处罚的制度,召集原、被告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定,以决定是否立案和进进实质审理程序。假如听证会决定不予立案而原告还坚持起诉的,由法院责令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保证金,在原告败诉后予以没收或补偿给被告,若原告胜诉,诉讼保证金由法院退还原告,并给予适当奖励。

  3、严控恶意滥诉。恶意滥用诉讼权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明知被告并没有违法行为,但为了陷害被告或给被告制造麻烦使之陷于困境,扰乱被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起诉被告的,应该追究原告的侵权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节 原告胜诉后应给予奖励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既然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应当得到奖励,那么公民作为原告对违法主体及其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胜诉后得到一定奖励是不容置疑的。

  违法行为,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和正义的践踏。公益诉讼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秩序的呼唤,要求司法机关劝善扬善。这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是国家主人翁***权利、***意识和责任感的高度体现,应该给予奖励,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奖励是对“***”行为的积极、肯定的评价,通过物质、精神奖励,将利益与“***”相联系,一方面有利于形成遵法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这种监视机制像一张无处不在的网,出现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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