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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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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改革证据的正当性标准

  证据的正当性是判定证据证实力有无的重要标准,没有正当性的证据不具有证实力,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证据的正当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的正当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同意。这种规定过于严厉,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的情形在实践中极其罕见,而依据《批复》,审判职员即使确信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为此,应当重新设置我国的证据正当性标准。我们以为,从我国国情出发,非法证据应当限定于以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证据,均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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