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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精选7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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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各级责任部门都必须妥善保管所有的施工技术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料丢失、霉潮、虫蛀、鼠啃等;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工作业绩的管理范畴。

  五、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

  1、涉及安全、质量、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文件等。

  2、设计图纸、变更设计、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检验与试验规程等技术类文件(标准)。

  3、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往来的'文、函,各方会商纪要(记录)。

  4、施工日志、地质情况描述、监控量测、质量验收、隐蔽工程签证、检验与试验[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功能试验报告等]、测量记录与成果书、施工工序检查记录等。

  5、项目策划书、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工序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各种预案、环境保护方案、特殊施工方案等。

  6、成果资料:竣工文件(包括地亩、环保水保)、技术总结、科研总结、项目管理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工程环保水保验收证书。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

  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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