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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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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自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科技强检的总体目标以来,科技强检工作由此拉开帷幕。文章在对检察技术工作现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检察技术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从强化检察技术职能作用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加强和改进检察技术工作的思考。

  关键词:检察技术 职能 科技强检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科技强检的总体目标,由此拉开了加快检察信息化进程、推动检察机关科技进步的帷幕,科技强检工作开始由点到面的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建设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平台,不断推动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深入实施。检察技术全面、广泛、深入地应用于执法办案,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而从基层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突出亮点少、先进经验不多、技术优势不明显等问题。检察技术工作仅能作为检察工作的辅助和补充,尚不能起到加强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技术工作,使检察技术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是基层检察技术部门长期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技术工作现状

  当前的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业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电子数据等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有信息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技术等科学技术作为支撑。

  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检察技术的内容共15处,分布在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第一审程序、执行等各个编章,对鉴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技术侦查措施、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拓展了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范围。

  以某市检察院近两年来的工作数据为例――

  从这两年的工作数据来看,一是检验鉴定总数基本持平,但传统的文件检验鉴定数量有一定比例的下降,而近两年新兴的电子物证鉴定的数量则成倍上升。二是文证审查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的数量均有所下降,笔者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检察技术工作没有真正融入到检察工作全局,而是长期处在“边缘”地带,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二、检察技术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

  (1)鉴定、审查效果有待提高

  作为检察机关,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如果运用得当,将大大提高办案人员获取、审查证据的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办案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程度。并且检验鉴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也有专门规定。但是,从实际运用效果来看,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的运用效果比较有限。

  对于检验鉴定来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一改动却标志着检验鉴定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被弱化了。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仅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它不具有预决的法律效力,要成为定案的结论还需经过举证、质证等过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免有案件承办人认为靠传统证据也可以定案,没必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这样也省去了程序上的麻烦。

  对于文证审查来说,更是流于形式。一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缺乏法律支持,审查意见书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审判机关甚至包括一些检察机关内部,根本就不认可文证审查意见书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缺少送审制度、流程规范,在检察机关内部流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三是一些业务部门承办人在自行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只看结论,不看过程和依据,认为技术性证据是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出,足以定案,进行审查是多余的,不考虑技术性证据本身是否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

  (2)运行机制不够畅通

  长期以来,在实际办案中,只有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对鉴定结论感觉明显有问题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或者承办人自己认为应当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才会向技术部门提出要求技术支持的委托,技术部门才能着手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如果办案人因为受限于证据材料的专业性,主观上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认为不需要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那么技术部门就无法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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