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论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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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义轻利、权义不等的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大的缺陷莫过于重义务、轻权利的法的义务本位观了。在中国古代的典章律例中,虽然详细规定了庶民对于国家应负的种种义务:纳程、守法、尽忠、服摇役、兵役等等,但却没有丝毫关于庶民权利的明确规定,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并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本原则,义务本位,重义务、轻权利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精神实质。人们在谈到法的时候,想到的首先是要守法,根本想不到权利。灿烂的古代文明并未提供给他们打开奥秘的钥匙,相反,以沉重的义务枷锁扼杀了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长时间的闭关自守也使人们无法得知,世上除了义务之外,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于法律之中。就逻辑而言,权利和义务相互呼应,倘若我有某项权利,他人应因此履行相应的义务,同理,倘若我承担某项义务,则以他人享有权利为前提。就法观念而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由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权利和义务也总有不同程度的偏重,但古今中外,从未有一个国家象中国那样将权利和义务严重背离、脱节。当然,中国人也并非没有权利意识,但他们头脑中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权力、社会权利,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至高无上,必然要求禁止个人权利,民众只有服从于法律,服从于整体,国家才能安宁、富强,正所谓“国泰则民安、国富则民强”。在国家利益、君主权力面前,个人是从无权利可言的,只有永无休止的义务付出,就连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以崇法扬名于后世的法家,也一向不谈个人权利,仅以国家权力为源。法家以国家权利为公,个人权利为私,法为国家权利服务,从不包括任何个人权利的成分。这种义务本位的文化价值观是单一封闭的小农自然经济结构和严格专制主义统治相结合的产物,这种观念伴随着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而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不可逆转的思维定势。它藏于观念,融入生活甚至见于法律。
4.重和轻讼、无讼是求的价值取向
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是“无讼论”的创始人和鼓吹者。他曾郑重地宣布,他的理想目标之一就是在人们中间不发生争论的事情。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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