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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山寨的法律探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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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山寨”流行的原因

  应该说山寨的流行有其内在原因。从这些“山寨”的功能上来说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山寨分为娱乐性为目的和营利性为目的两种。娱乐性的山寨主要是指明显带有自娱自乐目的,以讽刺调侃的口吻进行的模仿或恶搞等,主就指山寨节目,他们一般不带有营利目的。而营利性的山寨主要指诸多的山寨产品,其模仿品牌产品的样式风格,赢得消费者的眼球而获利,如山寨手机、山寨数码相机、山寨服装等。

  (1)娱乐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因为当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的影响,人们的生存压力增大,各种山寨节目作为人们缓解压力的一种方式;同时大众传媒的推动,造就了山寨流行的浪潮。比如许多人对社会压力下生存的宣泄或者在现有条件下其某种需求不能得到社会的满足,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需求表达。山寨节目中的恶搞,就是人们对现实中的丑恶、荒唐、无知、不义、乏味现象的不满,用其愤世嫉俗和玩世不恭的言行来表达对真善美的强烈渴望。山寨《百家讲坛》也是对自己现实能力的表达。当然也有人提出,现行的“山寨”也是希望彻底颠覆传统行业潜规则,建立一种新的文化价值秩序。

  (2)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其表现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差异性、独特性等特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一方面是小生产上知识产权观念单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模仿直接生产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者消费需求上对品牌的要求很高,但经济能力的限制,使其追求产品价格低廉、外观设计与品牌相差不大的产品,而品牌生产商知识产权维权观念意识不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重视,而且品牌产品缺乏创新力度,价位偏高。这为山寨造就了巨大的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山寨”的探析

  “今天你山寨了吗”,转瞬之间,山寨成了流行的问候语,颇受争议的山寨依傍着它的载体成名成了普通大众生活中的一部分。“山寨这个名词被到大街小巷,网络及各大报刊媒体间,随处可见,隐隐形成一种表达方式,被社会所接纳、引用。”。然而山寨的广泛流行却与社会现行法律不断冲突,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山寨何去何从呢?

  1.“山寨”与知识产权

  (1)著作权

  山寨对的侵犯主要是山寨节目。山寨节目采用复制、模仿、借鉴形成的新作品样式或对原作的反讽恶搞。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侵犯了原作《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而《剧来风之情系小青岛》很明显是来源于《喜剧之王》,其在作品内容与形式上都与原作有很大的相似的地方,可以认作是对原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而很多山寨歌手参加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演唱会,很多则是对歌曲著作权的侵犯。还有诸多的山寨选秀节目很明显是对创意的侵权,我们可以是具体情况而分析。当然对一些非营利性的山寨节目在现有著作权的规定下还很难界定其侵权的行为,需要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商标权

  第七章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50条规定,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诸如“NOKLA”、“SAMSANG”、“Anycoll”等皆都是对诺基亚、三星等手机品牌商标权的侵犯,极易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品牌厂商的利益。由于在产品包装、商标上出现了普通消费者不易识别的克隆现象,全球最大的称猴桃生产销售商,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一决:判处西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在该案中,南通西树公司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Nnishio及图形”标识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原告使用的“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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