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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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基督教充分展现的是神的意志、神的权力、神的法律,所突出的平等观念带有浓烈的超验色彩。
2.罗马法的复兴唤醒了人们对平等的渴望
十一世纪末,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真本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的又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规则的、知识的需求,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讲授、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运动,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正是这场复兴罗马法运动的飓风,再一次将罗马法的辉煌和威望展现在了人们的面前,再一次让凝聚于罗马法中的理念,在人们的心中荡漾,正是这场运动使熄灭了好几个世纪的平等思想的火炬又一次的重新被点燃。
首先,罗马法的复兴将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理念又一次的在人们的面前展现。其次,“在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中,罗马法关于人身和财产的规定及其精神的阐释与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唤醒和增强了一般民众的权利和平等意思、人们从罗马法中意识到他们渴望的平等、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2]从这个角度说是罗马法的复兴唤醒了让人们对平等的渴望。
3.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平等观
文艺复兴时期所提倡的平等观,既不同于古希腊的等级平等观,不同于罗马时期的人人平等观,也不同于中世纪的神权主义平等观。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主要强调的是个人主义、人本主义,宣扬男女平等,人类平等,他们的人类平等的思想为后来的平等思想奠定了基础。
拓展:论中西方人格观念的深层差异
对中西人格观念进行比较研究,必须把它们置于个人或个人性这一前提之下,还须为它们配备一套适合于它们的理论框架。唯其如此,中西方人格观念深层差异的比较研究的可比性才足以得到保证。
1.在中国古代汉语中没有出现人格一词,但早已有人格的观念。
(注:日本者今道有信认为,东方人“接近人格概念大约是过了16世纪以后”,到王阳明、李贽的时代(东西方哲学美学比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笔者认为,中国“接近人格概念”的人格观念至迟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见拙作.中国古代人格观念初探.云南社会科学,1996(3).)。)人格Persona,其愿意是假面或颜面。英文中的Personality一词,意思为“面具”,源自拉丁语中的Persona。无论Persona或Personality,在西方文化中都强调个人的自己存在状态,或人的个体性的内在精神,即人的个体内在精神气质或精神品质。在中国的汉语中,“人格”一般被理解或解释为人的个体的才性、气质、品质、德性、能力等内在特征的规定性,是对这些规定性的总概或总称。西方的人格观念,并不严格区分个人性与人的道德品质,因而“人格”一语也常常作为一个道德术语被泛用。不过时至今日,人们也更多地在个人性的、私人性的、独一无二性的意义上去谈论“人格”了。所以,在实际上,现代汉语的人格与欧美文化对人格的看法已无太大的不同,甚至在时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了。
然而,追本溯源,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人格观念与西方古代文化中的人格观念却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究竟何在呢?对这个问题,国内外的学者都已作出过一定的探索和论述,中国学者曲炜认为中西人格观念(注:曲炜使用“中西人格概念”一语虽严格,但似不妥,因为中国古代无“人格”一辞,故似宜用中西人格观念一语,才便于比较。本文使用“中西人格观念”,原因在此。)在其精神内涵上的一个极其明显的差异是群体性与个体性的差异(P11);日本学者今道有信也认为中西方人格观念的差异是“间个人性”(inter-individualitè)与“个人性”(individualit)之间的差异。(P53-54)显然,“间个人性”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有别于“集体性”的,也的确要比简单的“集体性”看法深刻一些。但是,“间个人性”是否真的就是中国古代人格观念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的人格观念是否就不讲究个人性或个体性呢?这恐怕首先得打上个问号。笼统地说,这两种有些相近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历史事实的层面上,就实有人格来说,中西人格的确是表现出一定的“间个人性”与“个人性”、群体性与个体性差异的特征。但是必须看到,这种看法未免笼统,有以偏概全之嫌,并且是相当表层的现象描述和归纳。若从中国古代人格观念的深层结构形态上来说,上述的观点就难以使人认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