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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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与此截然不同。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惊奇、敬畏和赞叹以及他们的航海冒险活动,诱发了他们无穷的探索精神,他们的哲学家把探索和认识自然的本性看成自己神圣的使命。因此,在古希腊哲学中,自然或宇宙自一开始便是人们研究的一个独立对象,从宇宙获得真理、掌握知识、拥有智慧成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当古希腊人把知识和智慧运用于社会生活时,便开始着手建立法律制度,试图以法办事,以维持天下公正之道。因此,自古希腊社会——以雅典为代表,便开始萌生了以法律为政治轴心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到了古罗马社会,表现出一切应答都围绕着法律这一政治轴心来进行的特性,至少在现象上已是如此。后来,希伯莱的宗教与希腊的哲学汇合为一体,又酝酿出了一种宗教—道德关系。从此,社会法律和宗教—道德关系在西方社会中长期并行不衰,它们互相渗透补充,互相融合,成为西方社会关系的主轴。
由此看来,古代中西方的人格虽然都处于一定的应答关系中,并且人格与应答大抵上也都是统一的,但是由于中西方社会的应答关系不同,这种统一的涵义并不能同日而语。中国古代的人体处于伦理—政治关系之中,而西方古代的人格处于以法律为政治轴心的关系之中,中世纪的西方人格处于宗教—道德和社会法律的双重社会关系之中,因而中西方古代的人格观念在事实上均与一定的责任性相关。
中国古代理想人格观念的特征表现为既是人格的也是角色的,既有个人性又有间个人性或群体性,人格性与角色性、个人性与间个人性或群体性,人格性与伦理—政治性不是二元分离,而是共存于一种稳定的结构之中。这种人格与角色统一共存的基础和核心并不在其人格性之外,而恰恰就在这种人格性本身。即是说,人格性与伦理—政治性、个人性与间个人性、个人性与群体性是在人格性的基础上并且以人格性为核心而统一起来的。换言之,人格性涵摄了角色性。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在结构上分显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使人在行为表层上体现为角色以及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而缺少个人权力的规定性,显得特别贫乏,没有自由的主体精神,然而在行为深层中,却表现出了个人的高度的自己意识,鲜明的特别色彩,甚至极度的个人意志自由和个人权力的施展与泛滥,人格性与主体性具有被无限放大的趋向,从而在实质上使理想的人格性变成了超人性,这就从深层结构上构成了以高于人性的神性为中心的理想人格。不过,具有理想人格的个人的自己、特别、意志自由和个人权力全都融贯在其外显的行为表层的责任和义务之中了,所以神性人格并不在垂直方位上独立存在,而是在水平方位上融入人性,以人的面貌见世。实际上,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在表层结构上)的角色性表现只是(其深层结构中的人格性的)佯相或“障眼法”。就此而论,中国人的人格是含蓄的,是隐藏起来的。谁都知道,牙齿和舌头虽然亲密无间,但总有顶撞的时候,人格性与伦理—政治性,人格性与角色性不可能始终都是那么的和谐如一,其间难免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这是不能不难想见的。至近代,中国古代的人格观念业已由人格向角色转化,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的一次巨大的跌落(下文详论)。
西方古代的人格观念表现出不同于中国古代人格观念的特征,在一定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中西方古代的人格观念的特征几乎是完全相反的。因为西方古代的人格与角色在其社会法律和宗教—道德关系之中,虽然同处于一个貌似统一的平面之上,但是人格与角色泾渭分明,表现为一种二元对立的分裂状态,人格性不能容于角色性,有人格性,则不能有角色性,二者不能互相涵摄和包容,难以调和与共存一体,几乎总是处在激烈的冲突和紧张之中。因此,就西文古代的人格与角色的关系说,大抵无统一可言,即使是有统一并且真的存在过或存在着一种统一关系,不是人格性消解角色性,便是角色性吞食人格性——要么就是人格性当权,而角色性隐匿,或者角色性当道,人格性受抑。在古希腊,具有思辩—分析理性的个人处在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或三者(主要是前二者)兼具的应答关系中,人格性虽然尚未完全与角色性分离开来,但更多的是凸显了人格;在中世纪,情况恰好相反,受宗教信仰束缚的个人在宗教—道德和社会法律的应答关系中,突出的是角色。文艺复兴以后,社会的宗教—道德关系受到冲击,个人角色性一面大大减弱,而人格性一面得以增强,许多思想家、哲学家试图在以个人道德意识义务和责任的理性自觉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把人格同角色重新统一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