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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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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罗马时期平等观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受到古希腊法学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由人性的平等出发,进而倡导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实现,至少在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和罗马臣民中得到了实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形式。”[1]罗马法学家对平等的经典论述是:人人受自然法指导、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希腊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时期平等观的普及奠定了思想基础。

  平等观念的普及还可以在罗马的历史上找到一系列的线索。在罗马还没有形成成文法的时期,富足的贵族比平民拥有更多的投票的权利,对于法律的解释权和司法权也只属于贵族,这些都成为贵族压迫平民的一种手段。当时罗马的主要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平民们为了摆脱贵族控制的悲惨命运,与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平民们取得了与氏族贵族通婚、担任官职、占有公有土地以及与贵族同等立法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在取得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证明了平等观念越来越被接受。这为平等观念在罗马的普及提供了历史背景。

  “罗马法的发展与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是完全一致的。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时期的《民法大全》,长达一千余年,大致经历了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和统一法时期三个阶段,其中以万民法影响最大,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罗马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必然结果。它对商品生产有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合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及时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法律要求,而且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的发展。”[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唤醒了人们对平等、自由的意识。因为如果人不是平等的自由的主体,那就没有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就更没有谈判价格的可能。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得以实现。所以说在罗马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罗马时期的平等观创造了条件,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在罗马时期,人们开始以一种平等的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人人平等的理念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接受,西方平等观念在这一时期得以普及。

  (二)平等观念在中世纪得以恢复与发展

  由于罗马帝国的灭亡,平等观念的发展也陷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但是基督教的产生以及基督教教义《圣经》中的平等思想,再加上罗马法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又一次在西方点燃了平等的火焰,平等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恢复和一定程度上的发展。

  1.基督教超验主义平等观的产生与发展

  据史料记载,基督教最早兴起于罗马帝国的东部,并迅速在欧洲和北非传播.早期的基督教信徒大多是贫民和奴隶,他们反对罗马的暴政向往平等。在基督教的教义《圣经》中,就有相当大的部分宣扬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这种平等的思想来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和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在圣经《新约》中就多次对平等进行了说明,它说从人的本性上看,人人都是上帝的受造物、上帝的儿女,因而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在《新约加拉太书》第三章第二十八节就有这样的一句话:“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都成为一了。”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思想。

  而从基督教徒的角度来看,人的灵魂和精神是人本质的方面,人被上帝拯救,这里所说的拯救只涉及到灵魂,不论人的世俗身份如何,不论是富翁还是乞丐,大家在上帝的面前都是具有平等人格的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世纪神的地位是很高的。“人们认识到,人是一个有限的存在,在源远流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必须有一个永远的、根本的存在,因此人们赋予神以无上的统治权,让他在人类的政治关系中充当调庭人,公正地、平等地对待社会关系中的每一个人,任何人不得违犯神的意志。在平等方面,神的意志告诉人们,一切人无论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贫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是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被忽略或被排斥,都能进入天国,任何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上帝对他们一视同仁,并让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包括信仰平等,还有人身权利的平等,当然这是在神权法的保障下的平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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