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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论文精品【15篇】(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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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体现

  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纳税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为了确保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不会遭到非法侵害,必须遵从税收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地征纳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税收筹划中就是要求:一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税目、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人无需承担税法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二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面面俱到,法律总会存在若干的漏洞和不足。对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显露出来的漏洞和不足,只能是通过由国家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旧法的方式来弥补和完善,这其中出现的问题,其责任不应当由纳税人来承担。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纳税人所采取的策划手段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包括利用法律的漏洞),就应当获得税收征管机关的认可。

税收筹划论文15

  摘要: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资产重组、产权多样化受到了重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普遍缺乏对资产重组中税收因素的考量,不利于企业税收效益提升。因此,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如何构建新的税收筹划思路成为当务之急,关乎着企业税收效益发展。鉴于此,文章就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思路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企业资产重组;税收筹划;创新思路

  1引言

  企业资产重组需要在交易发生时确定资产的转让所得,有关资产根据交易价值制定计税基础。通常状态下,企业资产重组隶属于应税重组,在达到要求后才能获得免税待遇。由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资产重组相关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下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提供法律借鉴。

  2资产重组方式多元化下的税收待遇

  现如今,企业资产重组分为授权经营、增资扩股、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多种,而在法律制度中仅对企业改组改制、股权投资、合并分立进行了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能够依靠法律依据,对企业而言是十分有力的。对此,文章通过对当前不同资产重组形式的税收待遇展开对比,结果显示有一定通性,也就是由于交易形式的不同造成重组时是否纳税,把资产重组分为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两种方式对企业的影响也有着明显差异,通常应税重组较为常见,免税重组属于一种特殊形态。在达到利益持续性需求后,企业才可以获得免税待遇。第一,企业多数股权是利用股票调换为收购企业的股票展开收购的。第二,资产重组基于符合法律要求下的。若无法证明合理性、所有权与经营的连接性,尽管满足两条要求也依然为应税重组。基于税收待遇上分析,尽管应税重组在重组过程中应纳所得税,但并非表示不及免税重组。应税重组将公允价值作为交易额衡量。结合会计制度,企业资产负债表能够看出企业资产状态,虽然能够提供成本重整的信息,不过折旧计提仍然将资产状态作为参照。若资产市场价值超出历史成本,经过资产重组交易把资产重新估算即可有更大的折旧避税额。想要获得真实的购买单价,重组的资产会进一步提高进而折旧避税额也更大。企业原所有人也能够在收购人支付的兼并单价中得到一些效益。

  3企业资产重组税收筹划分析

  现阶段,国内还未开设专门的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和常规效益待遇相同。因此,资产重组对于税收方面的考量较少,影响因素较多。不过,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重组交易时因为交易形式不一使得税收待遇不一,需要企业展开税收筹划从而获得重组的纳税待遇。第一,应税交易中的重组企业能够获得折旧计提基础的提高,不过要求股东企业应在售卖企业的当年确定得到了资本效益。若企业资产升值较大建议重组企业选择应税重组。因为并购企业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可以获得较大的折旧抵税利益。第二,企业通过总体资产转让、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达到免税重组要求,降低税负。举例: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A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生产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不动产800万元、生产线600万元),评估值为20xx万元(不动产作价1200万元,生产线作价800万元)。方案一,如果振邦集团拿现金20xx万元直接购买不动产及生产线,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生产线转让按4%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并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总额=1200*5.5%+800/(1+4%)*4%/2+[1200+800/(1+4%)-800-600-1200*5.5%]*25%+800/(1+4%)*4%/2*25%=211.04(万元)。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xx万元的现金,负担较大。方案二,进行承债式整体并购。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A公司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通过清算程序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购买A公司的全部资产,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方案三,A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资产为生产线,负债为20xx万元,净资产为0,即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B公司,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B公司的并购。同方案二,A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当从A公司分设出B公司时,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1400)*25%=150万元。由于B公司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振邦集团既购买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不支付大额现金,把资产转让行为转化成为产权交易行为,巧妙地降低了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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