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论文(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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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欺诈者望而却步。保险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它要求执法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外,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合理量刑,准确判案。但目前我国司法队伍中,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人很少,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上饶郑某20xx年花24万购买的一辆已使用10余年的二手老款奔驰车,车牌号赣E31***,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16万的车辆损失保险,20xx年5月2日,该车出险,后送至杭州某奔驰4S店定损45余万元,郑某没想到该车修理费能达到如此之高(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是我国新车购置价同比下降10余个百分点,但零配件价格同比上涨20余个百分点),郑某果断认为该车“有利可图”,于是直接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款45余万元而不提供该4S店修车发票(即定而不修),最后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保险俨然成为某些别有用心者“赚钱的工具”。所以提高司法人员从业的专业素质、严格执法也是增大欺诈者心理成本的重要途径。
4.加强保险行业索赔诚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体系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使当事人自觉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信用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实行对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人(无论是欺诈既遂还是欺诈未遂)实施任何的信用登记制度,以致对欺诈者构成不了任何威慑作用,这也是我国保险欺诈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个人信用管理将成为抑制保险欺诈的重要心理成本。因此,建议我国完全可以仿效各大商业银行有关借贷还款信用的登记方法对我国保险业的索赔建立信用登记制度,让欺诈者实施一次或规定次数的欺诈行为后,关联其个人信用信息并伴随终生,通过信用评级,使其个人信用“大打折扣”,从而使其在今后的一系列社会生活中(如续保、贷款、就业、出国等)为自己不法的欺诈行为买单,以此增加欺诈者的心理成本。
5.建立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发挥其对保险市场的主导协调作用,研究并建立保险欺诈识别数据库,制定和实施各种保险欺诈防范举措;其次,通过建立保险业信息(包括索赔)共享平台,建立打击保险欺诈的长效机制;最后定期向社会通报我国保险欺诈的有关现状和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引起社会的必要关注和提供给政府决策时参考。此外,我国保监会可以在各地分设的保险监督局内建立相应的反保险欺诈处(科)室,对社会日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监管。
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德水平
可以通过大量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保险欺诈的社会危害性。向公众阐述保险定价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成果来之不易,使公众认识到,保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最终损害的是众多投保人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诚信带来的众多无形利益。也可以在投保单、保单上抑或是各类宣传卡片上印刷保险欺诈警示标语,让人们充分了解因欺诈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7.加强保险公司自身内部管理
首先要严格承保审核制度,承保是风险的“入口关”,只有充分认识和识别风险后,才能正确选择风险,通过承保前查勘,如验车承保等举措,完全可以避免一些“先险后保”的欺诈案件发生。其次是规范理赔审核制度,主要是把好理赔关。比如:(1)太平洋保险公司今年3月在全国推行的利用移动视频查勘系统,防止一人查勘道德风险(见图1);(2)按规范程序操作,实行查勘、核损、理算、核赔岗位相分离制度。最后还要建立疑难案件独立调查或转专业调查机构调查的制度,对从接报案、查勘、人伤案件跟踪、核损、理算、核赔等环节发现的疑难案件及时调查处理,杜绝欺诈风险。
8.建立保险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除了保险人自身发现的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案件外,许多骗赔案件往往都是由群众提供线索举报的,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欺诈举报奖励制度。这种奖励制度既弘扬了社会正气,形成一道保险欺诈“防火墙”,同时又能比较有效地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双重效果十分明显。
总之,保险欺诈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相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